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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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 号】怀政办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农业交易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框制作设备【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合力助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推动,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水权制度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相衔接。
  坚持两手发力,高效利用。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体现“谁用水,谁付费”原则,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既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又让农民众用得起水,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
  坚持供需统筹,节约奖补。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促进节约用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励或补贴。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针对各地不同的自然禀赋条件,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建立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的做法。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基层组织积极性高、众意愿强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坚持节水优先,增加效益。整合资金,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大力度推进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和农艺节水技术。在不增加用水总量的前提下,力争扩大灌溉面积,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通过节水实现增产、增效、增收的综合收益。
  (三)改革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达到以下目标:
  ——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筋膜放进B里面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等。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末级渠系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以及水价执行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可参照《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 -2014)估算作物用水量,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分解到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
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颁发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应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调整作物种植结构、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3.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twamp
  1.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根据工程所属,按照“分级负责、阶段推进”的原则,结合不同
工程类型,因地制宜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建设、微喷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量、测水设施等,供水计量设施不实施到位不予验收;尚未完成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完成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完善机井计量控制系统,利用信息化管理,达到用水的计量控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计量设施的校验和水量纠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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