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11.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流转交易条件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四章 流转交易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可以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本规范所称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土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草原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章 流转交易条件
人体穴位模型 第六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扎把机
毛刷制作 (四)受让方应当具有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
(五)流转经营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草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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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草原未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以转让方式流转,没有事先经发包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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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草原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
(六)土地草原利用规划与现状不一致,即已规划为农村牧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原合同约定限制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的。
第八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医用手腕带 第九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
约”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条 自愿委托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流出方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交易的书面证明;
(四)土地草原情况介绍书(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五)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权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原承包方申请书和发包方的同意书;
(六)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和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
(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流入方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流入方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 流入申请(流入土地草原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 流入土地草原面积超过当地规定上限的,需提供农牧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土地草原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