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附件1
武术搏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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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各类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服务水平,促进武术搏击运动健康发展,为武术搏击类赛事办赛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
紧急呼叫第二条本指南所指的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以下简称武术搏击类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举办的各级各类武术搏击类赛事(含武术散打、泰拳、自由搏击、综合格斗等搏击类项目)。比赛性质分为业余比赛、专业比赛和职业比赛。
业余比赛是指各级各类组织举办的众性赛事活动和各级各类青少年赛事活动,参赛对象为从事业余训练的青少年运动员或学生等人员的武术搏击类赛事。
专业比赛是指各省(区、市)优秀运动队参加的锦标赛、冠军赛及全运会等竞技水平较高的周期性武术搏击类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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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比赛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举办的,竞技水平较高的各级各类商业性武术搏击类赛事。
第三条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服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武术搏击类赛事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武术搏击类赛事的监管。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地方体育部门武术主管单位(武术协会)或地方体育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项目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负责武术搏击类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武术搏击类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主动联系本地方体育部门武术主管单位(武术协会)或地方体育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闪蒸罐第五条武术搏击类赛事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的原则。
第二章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申办
第六条申办国际性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性武术搏击类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
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武术搏击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和单项武术搏击类赛事;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武术搏击类赛事。usb flash
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的国际武术搏击类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武术搏击类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众性国际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武术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武术搏击类赛事。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搏击类赛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三章武术搏击类赛事名称使用
第九条武术搏击类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武术搏击类赛事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武术搏击类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橡胶用芳烃油(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搏击类赛事,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搏击类赛事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章赛事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武术搏击类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
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武术搏击类赛事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武术搏击类赛事各项保障工作,负责武术搏击类赛事的安全,对重要武术搏击类赛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武术搏击类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制定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等,以及赛事组织方的其他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于赛前1个月在上公布,使参赛者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积极做好参赛准备。
第十三条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活动从业人员的资格(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人员)。从业人员的资格需符合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
1.运动员参加业余比赛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动员年龄需符合本项目竞赛规则的要求。对于无民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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