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人造细胞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 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 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 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 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 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沥青混合料生产单 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发布并报 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 称原油脱硫剂向社会发布。
沥青混凝土( AC )、沥青碎石( AM )、沥青稳定碎石 (ATB)、沥青玛蹄脂碎石( SMA )等
混合料(含改性沥青、 温拌沥青等(见附表 1 )),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 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
第五条 沥青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 沥青混合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 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
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压铁饼
第六条 鼓励沥青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 工艺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和管理水 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沥青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 照,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沥青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 构,配备不少于 5 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 1 名专职安 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 操作
规程。
第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 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 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沥青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 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沥青厂应具备日产 2000 吨以上的拌和能力。
第十三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应采用间歇式拌和机,并保 证上料计量准确、拌合均匀。
供料系统骨料计量误差≤± 0.5% ,粉料计量误差≤± 0.3% ,沥青计量误差≤±0.2% ,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 定周期不大于 1 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
第十四条 拌和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逐盘采集材料 用量、拌和温度和拌和时间等各类控制参数,具有汇总、计 算拌和偏差的功能,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输出,并实时上传 数据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每一个台班结束时打印出一个台班的统计量,按《公路沥 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附录 G 的方法,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 质量及铺筑厚度的总量检验。总量检验的数据有异常波动 时,应即将住手生产,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应不少于 5-6 个。
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水泥、抗车辙添加剂、温拌添
净烟器
加剂等外掺剂的设备。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掺剂时,宜设 置单独粉料仓或者供料装置,拌和机的矿粉仓或者外掺剂粉料仓 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住手流动。
冷料供料装置需经标定得出集料供应曲线。
第十六条 拌和机必须有二级除尘装置,一级除尘部份 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级除尘部份应废弃。除尘设备在生产中 保持完好,达到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沥青必须按产地、品种、标号分别存放,储 存罐不少于 4 个,每罐储量不少于 500 吨,且须预留取样口。
第十八条 沥青厂应配置集料水洗设施、设备,并保证 持续供应能力。
第十九条 沥青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 及运输车辆。
第二十条 沥青厂应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集料存放不得混杂,粗、中粒径集料的存放场地及场内 道路应硬化处理,严禁泥土等杂物污染集料。
外掺剂和细集料的存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有防雨 棚。
第二十一条 沥青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
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 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 合试验规程要求,温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第二烧结焊剂十三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2 )。
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普通为 1 年)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 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不少于 3 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 专业工程师或者以上职称并持公路或者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工程 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 抽检、样品保存、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
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者达不到要求时,应及 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沥青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 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应有齐全的取样记录、试验记录、 报告、 台帐、 不合格台帐,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并连续编号。
试验记录中的原始读数不得更改,其他数据须采用杠改 并有签章(字)。
第二十八条 试验记录、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