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计量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原油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油计量、交接行为,确保原油生产、集输、运输、销售平稳有序进行,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计量,指原油生产、交接过程中原油容积、含水、密度、粘度、温度、沉淀物等测定行为.
第三条  采油厂原油计量、交接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指采油队和联合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原油生产、交接计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采油厂成立原油生产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运行科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勘探开发研究所、勘探科、油田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运销科、保卫科、采油队、运输大队、东仁沟联合站、樊学一号联合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审议采油厂关于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原油计量管理工作.
3. 监督检查各单位原油计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制订、修订采油厂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各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3. 协调处理各单位在计量上出现各类问题.
4. 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日常计量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采油厂有关规定,设立计量台化验、交接台,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章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及管理
第八条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前应当进行标定.
第九条  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
单井、井组:配备量油尺、取样器、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
组站、采油队计量化验组:配备铜取样器、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量油尺、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恒温水浴锅、离心机、天平等器具.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
第十二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或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单位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录取
第十五条  正常生产油井,每日间隔12小时取得产液或混进液数据,并录取含水数据登记在册.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间隔8小时取得混进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
第十六条  丛式井场正常生产油井,应当逐井按日单量.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应当至少单量3口油井.采用双容积或计量罐计量,每井至少计量8小时.
第十七条  新投产井、作业井、调整采油参数井、产量突变井和复抽井,开抽后每间隔4小时取得产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直至有3天以上稳定值为止.
第十八条  原油密度应当3个月测定一次,由各生产单位执行.
www.m227第五章    生产运行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  采油队内部倒油
采油队内部倒运原油,由倒出井、倒入井采油工检尺、取样化验经双方确认后,填写“采油队内部倒油通知单”后,路途押运由倒出井员工负责.
第二十条  采油队回收落地原油
回收至空储油罐或静态储油罐内,及时检尺、取样化验.
第二十一条  管输原油的交接
采用管输接转原油,交接双方同时检尺、三级取样化验,双方认可后,填写交接凭证;如有异议时可以重新检尺、化验.
第二十二条  罐车运输原油的交接:
1. 采油队装油时,首先由井站检尺、取样化验后填写发油记录,然后计量化验点过磅、化验,并填写“原油发运计量化验单”.
2. 联合站卸油时,从卸油阀处取样化验后过磅计量.含水率在规定范围内≤2%直接卸油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2%,先排明水后,再从罐车吊样化验过磅后按规定卸油.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按照管理机构设置,严格执行每日小盘、每旬盘库、月末总盘库的原油盘库制度,及时核查原油库存情况.
生产运行科应当每季对生产单位原油生产水平和原油库存进行核查.必要,可以随时测产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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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原油质量和运行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原油质量:杀螺剂
1. 采油队内部联合站、集输站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范围内.
led线形投光灯2. 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2%范围内.
3. 联合站销售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经生产运行科同意,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十五条  计量差异和损耗控制指标:
1. 采油队井口发油与过磅化验组计量差异的净质量损耗,总值不得超过发出原油净质量的8‰.
2. 承运人与联合站交接原油,运输损耗不得超过承运原油净质量的4‰,含水率变化不得超过±5‰.
第七章   原油计量操作
第二十六条  原油取样方法:
1. 井口手工取样:抽油机上行期间分三次取,取样间隔2分钟;待油里的气泡逸出后继续取样,取够所需数量为止.
2. 管道手工取样:采用时间比例取样.
输油时间小时    取样规定
输油1-2    小时在输油开始时,中间和结束时各一次
输油2-24小时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4小时一次
输油24小时以上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8小时一次
1输油开始时,指罐内原油流到取样口时;
2输油结束时,指停止输油前10分钟.
3. 年糕加工油罐手工取样:当罐内油品均匀时,在完成进油或转油静止2小时,方能进行油罐取样.取样前应先排出罐底明水.
4. 罐车手工取样:
1罐车吊样:排出底部明水后,把取样器降到油罐车罐内底部,以急速的动作拉动绳子,打开取样器的塞子、待取样器内充满油后,提出取样器
2罐车尾样:排出底部明水后,卸油阀全开,油液流淌单桥20秒、双桥30秒后,接取油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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