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常识

1.  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1.1.  调查范围
城市、建制镇、开发园区、独立建设用地及村庄范围内的土地
1.2.  调查内容
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要查清调查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产业结构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1)地籍调查以宗地作为基本的调查单元。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2)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3)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4)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争议调解、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5)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如河流、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只调查土地用途。
1.4.  地籍编号
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测量方法
地籍测量一般应采用解析法;技术条件不足的农村居民点可以选择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 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也可采用12000
1.7.  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采用本规程5.2中的分类体系。
1.8.  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调查到三级。
1.9.  初始地籍调查
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1.9.1    权属调查
1)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或大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作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2)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4)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5)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1.9.2    界址调查
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u形管4)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附录C
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6)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卫生间新型地漏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7)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处理。
8)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1.9.8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1)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地籍调查表;
3)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4)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5)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6)地籍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
7)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8)原始记录;
9)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见附录G
10)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见附录H
11)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报告。
1.10.      变更地籍调查
1.10.1    调查准备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
影视烟火3)本宗地附近的地籍平面控制点资料;
4)本宗地所在的基本地籍图;
5)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I
6)变更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1.10.2    调查内容
无论何种内容变更,都应根据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10.3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有界址变更情况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分割界址点或自然变更的变更界址点上设立界址标记。
1.10.4    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时,应首先核对申请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原因、项目与申请书是否相符。
2)界址变更必须由变更宗地申请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场共同认定,并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相邻宗地使用者届时不到场,申请者或相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名或不盖章时,分别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1.10.5    宗地分割或合并编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1.10.6    变更地籍测量方法
变更地籍测量(以下简称变更测量)的方法一般应采用解析法。其变更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原精度。
1.10.7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应在变更调查过程中重新绘制,不得在原有宗地草图上划改或重复使用。
1.10.8    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1)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时,可依申请者埋设的界标勘丈该分割点距两界址点距离后,计算分割点坐标,或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于实地放样埋设界桩。
2)分割点在宗地内部时,依申请者埋设的分割界桩勘丈分割点的坐标。
1.10.9    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1)分割点在原界址线上时,经勘丈其分段长度之和应与原界址线长度相符,并按分段长度展绘分割点于图上。
2)分割点在宗地内部的应按申请者所指点位,根据图上相关地物距离和实地相关地物距离的关系确定实地分割点位后,精确勘丈界址边长及几何关系长度。
1.10.10              面积量算
一宗地分割成数宗土地,其分割后宗地土地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如存在不符值时,其误差在限差范围内,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1.10.11              地籍图、表修正
地籍调查结束后,应对有关地籍图、表进行修正。当在一幅图内或一个街坊内宗地变更面积超过1/2时,应对该图幅或街坊进行地籍图的更新测量。
1.11.地籍测量      专项内容的调查与统计
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用地、房地产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统计调查,汇总各类用地面积。动物胶配方整个过程
1.11.1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本次调查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的“工业用地”的范围。工业用地的数据,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汇总。
1.11.2    基础设施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为社会生活、工农业生产提供基础服务的用地。包括《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交通用地;文体娱乐、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殡葬用地、沟渠、水工建筑用地等。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汇总,或通过统计调查取得数据。
1.11.3    金融商业服务用地
漆雾净化器金融商业服务用地的范围包括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等。本次调查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商服用地”的范围。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直接获取,或通过统计调查汇总用地面积。
1.11.4    开发园区用地
开发园区用地范围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政策、法规等手段,形成以某一主导产业为基础的企业聚集发展区用地。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等。
将开发园区用地的位置、范围,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计算面积。
1.11.5    房地产用地
房地产用地的范围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用地。
根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对房地产用地进行补充调查,将“住宅用地”中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住宅用地进行单独标绘,或通过统计调查,计算面积。
1.11.6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范围是农村建设用地中用于居住的土地,通过村庄地籍调查,或通过统计调查获取用地面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1: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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