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2013-2-5]
为规范高级钢盘条的装卸作业行为,减少盘条表面的擦伤、划伤、外包装破损等问题,确保品种钢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适用钢种:切割丝、钢帘线、胎圈钢丝、合金冷镦钢及其它有外包装的钢种。
1.2 适用运输方式:汽车
2、 装卸要求
2.1 与盘卷直接接触的吊具、叉车臂、运输车辆等均应有可靠的防护,且符合《产品储运质量防护要求》(JS2012-2-08)规定的要求。 2.2 成材厂吊运、物流中心装卸盘卷作业时应保证吊具、叉车臂平进平出,由盘卷断面中心
部位进入,吊具、叉车臂长度方向应与盘卷纵向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叉车进退过程中不允许叉车臂同时动作。
2.3 吊运、叉卸盘卷时应轻起轻放,杜绝盘条自吊具或叉车臂滑落。
2.4 叉车每次只能装卸两件盘条(双臂,每臂限一件)或单件盘条,叉齿应伸入盘卷4/5以上,但不得伸出盘卷前端,叉车护板不得与盘卷直接接触。
2.5 叉装时,叉头严禁碰撞盘条表面、打包绕子、外包装或插入盘条层中。
2.6 严禁用盘条撞击盘条的方法进行堆垛作业。
2.7 天车吊运钢帘线盘卷或叉车叉运盘卷移动时不得与地面以及其它物体碰撞、摩擦。
2.8 天车吊运盘卷码垛时,底层盘卷应依次码放不得发生挤压现象。
2.9 叉车装、卸时正前方运输车辆的挡板高度≤55cm且不影响叉车臂动作的可不打开;挡板高度>55cm的运输车其挡板必须打开,自提车辆由销售总公司通知自提厂家。
⑴盘条散件不装;
⑵盘条包装严重破损不装;
⑶运输车辆车厢防护不达标不装;
编写:隋美军 李春富 审核:按摩鞋垫杨一铭 刘澄 批准: 王庆贤
⑷堆垛场地不平、杂乱不卸;
⑸运输车辆挡板过高影响叉车臂动作不装卸。
3、成品库内移垛等执行2.1~2.7中规定的要求。
4、反馈考核及其它
4.1 成材厂、物流中心、销售总公司等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组织培训,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操作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4.2 凡造成盘卷内表面包装袋破损的按30元/件、线材表面损伤的按100元/件考核责任单位相关人员。
4.3 物流中心现场操作人员叉装前发现包装袋破损或线材表面损伤的,反馈销售总公司库管工进行处理,责任单位为生产厂。若销售总公司库管工难以判定原因则反馈质量管控部当班人员处理并按4.2条进行考核。
4.4 凡因擦伤出现质量异议的,由质量管控部反馈落实责任单位,其赔偿额由物流中心承担80%,销售总公司承担20%。
4.5 销售总公司负责对物流中心现场操作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凡不在现场监督的按50元/次进行考核;物流中心现场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按喷嘴清洗50元电梯广告框/次进行考核。
4.6 质量管控部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4.2、4.5条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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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未尽事宜执行《产品储运质量防护要求》(JS2012-2-08)规定的要求,上述考核每月6日前汇总报系统创新部。
5、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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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