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管桩技术规范

预应力管桩技术要求
1. 总则
1.1适用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施工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1.2 预应力管桩的质量和施工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如果本规范与国家相应规范不一致,以最严格的执行。
 2. 农业交易材料
2.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
2.2 投标方在投标时需明确桩的来源业主、业主代表、设计和监理单位有权去制造厂实地考察确认。若所提供制造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则应由中标施工单位另选制造商,直道甲方、业主代表、设计、监理满意为止。
2.3 施工方所提供的预应力管桩的制造商一旦被选用,则应充分考虑桩的供应与运输能力,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影响桩的供应和影响施工进度。
2.4 管桩的供应与验收,应在控制现场未下车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场。
2.5 焊条(接桩用):型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3. 施工机具:
3.1 2.3.1承包商应选用液压静力压桩机或柴油锤打桩机,打桩机的台数应根据工期要求配备。
3.2 2.3.2对于采用的y型钢液压静力压桩机,其能够提供的最大压力不得低于3200kN。同时考虑本地质条件可能含有流砂层和卵石层,部分桩需要穿透流砂层或卵石层后才能进入持力层(强风化层),承包方应具备适当增加配重的潜力,其费用包括在报价中。
3.3 2.3.3承包商应在进场时提供桩机的最近一次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并随设备留置现场直到试桩工作结束。
3.4 2.3.4柴油锤打桩机的锤体重量、柴油机规格应根据桩基情况按有关规范要求选用。
3.5 2.3.5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一定量的电焊机、全站议、经纬仪、水准仪等辅助机具。
4. 测量放样
4.1 桩基的轴线和标高均要求采用全站议和水准仪进行放样,放样后的轴线和标高应请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批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桩基的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桩,应设置在不受打桩影响的地点,并应妥善加以保护。
4.2 根据轴线放出桩位线,用木橛或钢筋头钉好桩位,并用白灰作标志,以便于施打。
4.3 要选择和确定打桩机进出路线和打桩顺序,制定施工方案,作好技术交底。
5 工程量的计算
5.1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现有地面算起的桩的入土深度(不含桩点长度)
5.2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设计地面标高±0.00以下-1.0m算起,为桩的入土深度。
5.3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桩设计顶标高算起的有效桩长。(不含桩尖)条件为每一个承台的一根桩为试桩,桩长按实计算。
5.4 瑞利衰落所有断桩、无效桩、偏台桩及由此而引发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5 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不一致而引发的设计桩基承台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6 现暂定桩的有效桩长为14m/根,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的地质情况进行打桩。
5.7 允许在厂内不同的地区内打四根试桩,试桩长度不控制,仅控制单桩的承载力。
5.8 所有工程桩,在施工时,均为双控,即按桩的承载力与桩的长度同时控制。
5.9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时不允许超深选桩。当配桩已送到设计标高,但桩的承载力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即刻进行接桩处理。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施工单位未接桩,而在不得已的情况采用超送的办法。则超送桩的处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5.10 当桩基承分土方的开控为人工开挖时,则应变检测。所发生的Ⅱ、Ⅲ 类桩的处理费用,与其对工期影响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5.11 裁桩的方式为切割法。不允许人工凿桩的方法裁桩。其费用与桩尖的费用均包含在打桩费用内。
6.工艺要求
6.1 工艺流程:就桩桩机起吊预制桩稳桩打桩接桩送桩中间检查验收移桩机至下一个桩位
6.2 就位桩机:打桩机就位时,应对准桩位,保证垂直稳定,在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
6.3 起吊预制桩:先拴好吊桩用的钢丝绳和索具,然后应用索具捆住桩上端吊环附近处,一般不宜超过30cm,再起动机器起吊预制桩,使桩尖垂直对准桩位中心,缓缓放下插入土中,位置要准确;再在桩顶扣好桩帽或桩箍,即可除去索具。
6.4 稳桩。桩尖插入桩位后,桩身应垂直稳定。10m以内短桩可目测或用线坠双向校正;1
0m以上或打接桩必须用线坠或经纬仪双向校正,不得用目测。桩插入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观测、记录。
6.5 打桩时应尽量从中间向四周进行;打桩顺序应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先深后浅;依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由于桩的密集程度不同,可自中间向两个心向对称进行或向四周进行;也可由一侧向单一方向进行。
6.6 接桩
6.6.1 在桩长不够的情况下,采用焊接接桩,其预制桩表面上的预埋件应清洁,上下节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垫实焊牢;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缝变形;焊缝应连续焊满。
6.6.2 接桩时,一般在距地面lm左右时进行。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折曲矢高不得大于l‰桩长。
6.6.3 接桩处入土前,应对外露铁件,再次补刷防腐漆。
6.7 送桩:设计要求送桩时,则送桩的中心线应与桩身吻合一致,才能进行送桩。若桩顶不平,可用麻袋或厚纸垫平。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6.8 焊接要求
6.8.1 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8.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以方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6.8.3 管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6.8.4 焊接时宜先在坡口圆周上对称点焊4~6点,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施焊宜由两个焊工对称进行。
6.8.5 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层;焊缝应饱满连续。
6.8.6 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才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打。
6.8.7 当管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1.0m
6.9 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
6.9.1 运维安全审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桩基础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
6.9.1.1 工程桩施工前,已按规定进行试打桩,且试打桩时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并作静载试验的管桩基础;医用呼叫器
6.9.1.2 地质条件不太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
6.9.1.3 三级管桩基础。
6.9.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总桩数的0.5%,且整个工程不应少于2根。
6.9.2.1 施工前已按规定进行试打桩;
6.9.2.2 施工中实行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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