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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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分合闸电磁铁第 77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 基础训练
  第三节 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指纹门禁系统
  第四节 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
  第五节 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 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 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 训练大纲
  第六章 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压铸机料筒的设计 附则
    附件:
  附件一 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 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 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道内衬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
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飞行模拟舱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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