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等离子切割∙【公布日期】2020.12.29
∙【字 号】芜政办〔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通用硒鼓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 规范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确保“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文件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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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二)全程管理。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严密、完整的管控体系,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电子文件的收集与采集、归档与整理、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实行全程管理。
(三)方便利用。充分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电子文件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按权限的共享利用。
(四)确保安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负责管辖范围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电子文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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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机构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建设和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档案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子文件接收工作,促进电子文件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共享利用。
第六条 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85-2019)、《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2012)、《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建设指南》(GB/T31914-2015)、《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等标准规定,建设和完善下列电子文件管理基本功能。
(一)收集与采集功能。能以自动或半自动方式,完整收集形成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各类电子文件、采集必要元数据,实现电子文件的内容数据、元数据、目录数据、各组件的自动关联。
(二)归档与整理功能。内置电子档案分类方案、档号规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元数据方案等,具备电子文件的自动归类、排序、命名、编号、编目、著录和格式转换等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成归档数据包,或向归档接口推送归档数据。
(三)保存与利用功能。支持数字档案信息和存储介质的长期保存,具备电子档案及其数据库在线存储、离线存储、备份与恢复功能。具备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输出和利用登记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审批、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
(四)移交与接收功能。支持不同门类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向档案馆移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成移交数据包,或向电子档案接收平台推送移交数据,并具备规范格式的电子档案在线接收和离线接收功能。
第七条 “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收集、归档、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关键环节应当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其信息真实、内容完整、来源可靠,能有效利用。
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收集与采集
第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收集本单位在政务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形成、办理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多媒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九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电子文件形成、办理过程中,应当采集必要的归档配置信息、事项基本信息、办理流程信息等元数据,元数据以PDF、OFD、XML、HTML等通用格式保存,其元数据描述应当符合《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85-2019)第8章的规定。
卡环弯制第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收集、采集的电子文件存储格式,应当符合《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85-2019)第9章规定,以政务服务过程中形成时原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格式为准,并能够支持国家综合档案馆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
第三章 归档与整理
第十一条4d动感座椅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及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等要求,制定本单位“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并结合实际,予以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