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A260(200704)-中文版

共9页第1页
1  应用范围和目的
材料文件适用于制造车辆构件的材料所做标记
本材料文件的目的是确定材料识别的最低要求。同时涉及到通用技术中对材料说明的缩写名称和标记的现行标准。因此应该为以下方面设定前提或进行改进:
●为材料循环利用和回收进行种类分理,
ktkp-073●循环利用材料的制备,
●维修企业对材料的加工处理,
●避免不同的材料标记。激光切割烟雾净化器
2参考标准
以下标准是本VDA-材料文件规定文本产生的依据。这些给出的版本以出版时间点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均要经受修订。因此以本VDA材料标准为基础的协定,必须检查是否采用了以下给出的最新的版本。
国际标准是作为DIN ISO标准或者DIN EN标准(用括号说明)形式采用或者直接作为DIN ISO 标准或者DIN EN标准来采用。
3  须做标记的零件
如果
●按照第1章节可以达到本材料标准的目的的,
●为了此目的而不必考虑精确性的材料,且在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可确定
为没有标记的(切合第4.4章节至第4.6章节许多材料样例的情况),
●对于技术上、几何上或者经济上不是无法消除的原因的,
所有构件或者在循环利用上构成一个单位的复合构件,必须分别进行标记。
对从什么尺寸起,在什么等级的精度下必须做标记进行严格确定,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参与研发和生产某一个构件者,有责任逐个检查在第1章节中所列举的准则的必要性。同    时必须特别要考虑按照第4.4章节至第4.7章节的材料标记。
注意:塑料构件和弹性体构件(轮胎除外),按照第4.1、4.2和4.3章节做标记。
4 构件标记一般说明
标记在结构上和在内容深度上应该有规律制定,符号要尽可能少,但又要尽可能不误解 应用。主要是看是否达到第1章节要求的本材料标准的意义。
拉挤模具
标记由缩写符号i.d.R.组成,这些符号规定在DIN-, EN-,或者ISO-标准中(ISO 具有 优先权)。缩写符号安置在箭头符号所指的方向内,由数学“大于”符号(>)和“小于”
符号(<)组成。
为了达到更佳的可读性要求,可以在一个标记的个别的字组或者字母和数字之间插入空    格符。但是空格符不算作符号,在自动数据处理中使用缩写符号时删除空格符。
4.1  热塑性塑料,热固塑料
4.1.1    标记结构
按照欧洲议会和参议会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制订的关于老旧车辆2000/53/EG规则,  重量在100g以上的所有塑料构件,必须做标记。对于重量在100g以下的塑料构件,亦    建议做标记。
大锅抗干扰
标记结构按照ISO 11469与国际接轨的缩写符号和按照ISO 1043-1,-2,-4与国际    接轨的缩写名称组成。
如果对健康有损害并且不利于再回收利用的,按照ISO 1043-3标准,可对增塑剂品种 不作标记。与此相反,如果有可能存在防火剂的,至少必须标上“FR”标记表示,或者 按照ISO 1043-4标准作标记。
样例:                  > PA66-GF30 <
添加阻燃物质的样例:    > PBT-FR <
如有必要,通过说明单个组份,用连线符分开说明混合填充剂:
样例:> UP-(GF15+MF25)<
混合材料以说明2个最多3个主要组分进行标记,用加号“+”使之连接:
样例:> PC+ABS <
共聚物要么以其共同的缩写名称(例如> ABS <)要么通过说明二至三个单组分,用斜杠符号分隔进行标记:
样例:> E / P <
对于填充剂、增强剂和防火剂的缩写符号,用一条水平划线将聚合物(术语)的缩写名    称连接起来,正如在ISO 11469中所说明的那样。
4.1.2  连接件
所谓连接件,也称为构件,即由多个平面相互连接的材料组成,且在不损坏构件情况下使之不可分离,(按照ISO 11469)其各组成部分以目视的标记排列顺序,用一个逗号使之前后彼此分开,如是空心物体,则从外到内予以说明。同时按质量百分比对主要组分加划横线:
样例:> PVC,PUR <
说明:按照ISO 11469的排列次序,也许与以前的规则有矛盾。
如是非聚合的、木质的或者纺织的附加物,对这些物质必须按ISO 1043-2标准采用填充剂和加强剂的基本符号加以说明,金属物质用括号将金属化学符号括起:
样例:> PVC,PUR,(Fe)<
如果在一个组分中全部包含一种附加物,那么加强材料在括号中不用连线也不用逗号,而是直接附加在聚合物缩写符号上予以说明:
吸油剂
样例:> PUR(Al)<
在一种非聚合物载体材料上,亦可以安排一个标记。如果不用担心再回收利用技术上要求的话,那些薄的、电镀的、气相喷镀的或者油漆的涂覆层,因符合本材料文件的目的缘故可不予考虑。
加热平台一旦要求进行辨别,由胶粘的或者焊接的单组分的构件,通过采用以下材料缩写名称的英文说明,按照本VDA材料文件介绍的方法加以识别标记:
灯箱样例:Glass > PMMA <
Case > ABS <
4.2  弹性体
按照欧洲议会和参议会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制订的关于老旧车辆2000/53/EG规则,    重量在200g以上的所有弹性体构件(轮胎除外),必须做标记。对于重量在200g以下    的弹性体构件,亦建议做标记。
4.2.1  标记结构
标记是由按ISO 1629的国际惯例缩写符号构成,插入与ISO 11469的箭头符号,如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2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3252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塑料无粘相带
标签:材料   标记   符号   构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