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平台安全管理条例

共享平台安全管理条例
一、为了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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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全体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本条例所述安全工作包括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潮、
防触电、防辐射、防化学危害和生物危害等内容。
二、公共实验平台负责集中区域共享仪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日耐高温润滑油
常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公共实验平台负责人是公共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集中平台设人工智能开发板
安全员一名,负责集中平台实验区域的安全检查督导。各子平台(分
散仪器部分)的安全工作由共享仪器所依托的部门负责。子平台的
兼职仪器管理员负责所管仪器机组和实验的安全工作。
四、各实验区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应确认实验区内安全重点部位,
应有防火、防爆和防伤害措施。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实验区内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危险实验的管理。
五、进入平台实验室的人员均应主动关心安全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盛德提银机实验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
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实验人员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
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六、仪器管理员有对实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的义务。共享仪器管理
员须根据仪器的结构特性和运转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工作。应
建立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有关实验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宣
铝合金手电筒传教育,自查自纠,消除隐患。
七、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
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
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其继续使用。
八、危险实验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实验相关的安全、防
护知识,并预先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使用易
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及高压操作反应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操作
此类实验的人员必需做好充分的安全防范工作,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实验前必须查询所用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说明书,
了解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并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九、对于实验过程中,涉及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等各种
技术文件,相关实验人员要及时按所里有关规定对数据资料的存放
和使用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资料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
提供资料。
十、实验过程中要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和扩散。一旦发现泄漏
和污染应及时报告、处理并清理污染。
十一、严禁将危险实验废弃物随意排入下水道以及任何水源,严禁乱丢乱弃、堆放在走廊、过道以及其它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和实验垃圾不
得混放。
十二、对有潜在生物危害的微生物实验废弃材料须经灭活处理方可丢弃。
禁止在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凝胶、塑料、玻璃、牙签、等)
以及强酸、强碱、有毒的溶液。为了避免腐蚀破坏塑料下水道,禁
止强有机溶剂进入水槽。
十三、实验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在各实验室指定的位置,贴好标签,并定期报所安全保卫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十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线等物品的监管,安全员对其贮存、使用建立登记制度。实验人员按当天或一次耗量领用,不得超量,
不得囤积。
十五、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严禁将氢气瓶和氧气瓶放在一起。钢瓶的放置位置应选择通风阴凉处,避开火源热源。防止钢瓶碰撞,防止
钢瓶倾倒。认真检查阀门、管道、接头的气密性,若有泄漏应及时
处理。操作阀门时,动作宜平稳缓慢,切忌用力过急过猛。使用或
转运液氮、液氩时,动作要轻缓,避免低温液体溢流和溅出,防止
冻伤。
十六、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实验室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所有仪器的电线插头、插座和接线板必须符合用电规范。在添置仪
器设备时须同时考虑电力线路的负载能力,不能满足时必须申请线
路改造。
十七、若碰到意外停电,不要慌张,马上报告所基建办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处理。配有UPS电源的仪器,应在电池供电时间内执行停
机程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我所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
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
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十八、实验室钥匙和门卡需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私配。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工作岗位变动时应立即归还。
十九、公共实验室定期安排共享仪器的安全巡检。主要检查仪器操作是否规范、状态是否正常、标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故障隐患、是否使用登记,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规定清理等。巡检过程中应填写巡检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时尽快妥善处理。
二十、对于有可能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相关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机维护保养,以免长期停机出现问题。
二十一、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规定。对于非工作时间需要在仪器平台公共实验室内工作、使用仪器的,相关人员需在当天下班前向平台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做相应的登记。
二十二、节假日和夜间开放的实验室应更加注意安全。夜间工作应于22:00时前结束,需延长或通宵实验者,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报所保卫部门备案。
二十三、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仪器、水电气是否安全、门窗是否关好。对于必需过夜运行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需有人值守。
二十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违反安全条例、拒不接受教育整改者,视情节轻重报所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将依法依规另作处理。
二十五、本条例由科技处仪器共享平台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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