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
有源音箱电路图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
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
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
2 总体要求
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
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
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
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
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等级
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
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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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
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自动融雪设备
3.2 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的等级分为二个级别:
静电耳机a)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一级场所;b)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二级场所。4 硬件设施的基本配置
4.1 根据硬件设施基本配置与治安管理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各类各级场所硬件设施应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配套表
家庭智能终端
注:符号“√”为强制性配置,“△”为推荐性配置。
4.2 技防设施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2.1.2 系统前端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a)摄像机最低有效照度应≤5Lx;
b)可使用分置式LED彩摄像机;
4.2.1.3 场所正门外监控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外(包括街面)周围10m内,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
4.2.1.4 场所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无盲区,无逆光,且安装朝向应一致。出入人员面部有效画面不宜≤监示屏画面的1/60。
4.2.1.5 每层楼面出入口、收银处、前台、值班室、IC卡考勤点、贵重物品寄存处和监控存储设备放置处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操作行为。
4.2.1.6 室内主要通道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包房通道的全程,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包房通道内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分辨出顾客进出的房间。
4.2.1.7 地下车库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机动车车辆的牌号;场所自有地面停放区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停放车辆、人员活动的情况。
4.2.1.8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9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国家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保存30d,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4.2.1.10 系统按《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国家标准的规定,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值应≥4级评分等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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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 系统应能自动监测前端设备以及系统的各种运行状态,实时或定时提交至公安监管平台,并根据监测情况可将监测数据按以下种类进行分类: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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