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陶瓷灯头【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 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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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
  智辅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数据采集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
  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
  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
  (一)工作步骤
  1.登录注册。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v)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报送的数据经前置质控与后置质控后入库,国家对质控不通过的数据予以退回,原医疗机构对退回数据进行数据质量修正后,需重新报送。
  (二)进度安排
  1.各有关单位上报新增及需要修改药品使用监测联络人名单信息,通过账号(即联系人手机号码)、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使用系统功能。
  2.YPID编码比对(4月16日0时—4月30日24时)。医疗机构登录系统完成比对,将医疗机构药品编码与YPID比对关系上传至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系统。
  3.数据上传(5月1日0时—5月23日24时)。各医疗机构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汇总,按照数据采集要求进行填报,并完成数据报送。
  4.数据质控、重传(5月24日0时—6月6日24时)。国家对上传数据进行质控,错误的表格将退回各地进行数据质量修正,并重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麦双尾蚜  (一)明确责任。要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上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4月22日前将调整确定的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健委医政处邮箱。
  (二)确保质量。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药品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信息数据采集上报,4月30日前完成药品编码比对、增补,经各有关单位汇总去重后,通过监测系统报送。
  (三)监督指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指标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防止监测数据延报、错报、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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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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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药品   使用   监测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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