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标准[详]

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第一节 安全设施
  第7.1.1条 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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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 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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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me0407  第7.1.3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 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 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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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附属设施
  第7.2.1条 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0.7m;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困难地点,不宜小于0.5%或大于3%。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
  第7.2.2条 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O型、T型和L型。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3%的缓坡上。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1%。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
  第7.2.3条 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汽车进出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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