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6504)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  套内空间
sero-0151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靶板
5.3  厨房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  卫生间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有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  阳台
土豆切丝机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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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漱口杯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
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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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价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表6.6.2 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  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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