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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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1.02.22
施行日期
1991.05.01
文号
[91]交运字134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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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
  ([91]交运字134号 1991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绝缘升降平台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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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路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则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和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和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的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 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遍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
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普通货物运价
  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为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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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3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3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3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1-3吨以下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 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汽车指纹防盗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驾驶员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小时按15-20公里和不同吨位型一等普通货物长途计程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应按第五条规定计算。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甜菜)区、蔬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非营运路线的单程货物运输。
  2、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的运输。
  3、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
  4、由托运人要求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
  5、货物单件重量在0.3-4吨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捆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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