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粉标准文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尚赫牌蛋白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尚赫牌蛋白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牛奶香精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尚赫牌蛋白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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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手机盒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计数
余票查询系统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挂具剥离剂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5413.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132002药用复合膜、袋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相片冲印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大豆分离蛋白
符合GB20371规定。
3.1.2乳清蛋白粉
应符合GB11674的规定。
3.1.3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3.1.4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泽内容物为淡黄
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无结块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脲酶阴性
水分,g/100g≤8
灰分,g/100g≤12
铅(以Pb计),mg/kg≤  1.5
总砷(以As计),mg/kg≤  1.0
总汞(以Hg计),mg/kg≤0.3
发光管
六六六,mg/kg≤0.2
滴滴涕,mg/kg≤0.1
3.4标志性成分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标志性成分
项目指标
蛋白质,g/100g≥80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菌落总数,CFU/g≤3×104
大肠菌,MPN/g≤0.92
霉菌和酵母,CFU/g≤50
金黄葡萄球菌≤0/25g
沙门氏菌≤0/25g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表5净含量及负偏差
包装规格净含量/(g)允许负偏差/(g)
20袋/盒2509
40袋/盒50015
80袋/盒100015
3.7食品添加剂易换网
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
3.7.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及适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8真实性要求
本品不得添加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的原料以外的物质。
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7405的规定。
3.10规格
12.5克/袋。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4.2理化指标
4.2.1脲酶
按GB5413.3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总汞
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标志性成分
蛋白质
按GB5009.5中第一法测定。
4.4微生物限量
4.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方法测定。
4.4.2大肠菌
按GB4789.3MPN计数法测定。
4.4.3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方法检验。
4.4.4金黄葡萄球菌
按GB4789.10规定方法检验。
4.4.5沙门氏菌
按GB4789.4规定方法检验。
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从成品库中按批进行抽样,每批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每批样品的取样量最少为1kg。
5.2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对产品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
5.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材料来源、设备有改变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判定原则
当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微生物指标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允许复验。当其他项目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从原货批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GB16740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复合膜应符合YBB00132002及GB9683的规定,外包装瓦楞纸箱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运输
运输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成品运输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或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码垛时不得超过10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1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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