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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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26
【字 号】宁农财[20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农财[2011]52号)
各区县农机主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中的“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规定,落实好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2、国务院“三个严禁”及农业部“八个不得”等规定(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南京市财政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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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施惠于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合规、公开、透明,确保农业机械和装备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确保补贴机具纳入正常管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规范
  在执行农业机械和装备购置补贴政策及日常管理中,实行以下制度:
  (一)资格审查制度
  乡镇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当面审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者本人相关情况,包括:①核对本人身份证,必要时核实其户口性质;②核实申请人耕地面积、秧田
直线度测量面积(针对购置插秧机和育秧播种机)、作业服务合同等;③与申请人所在村和社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④告知对方相关管理规定等。
  就上述审查情况,乡镇农机部门要做好登记,由购机申请人签字。登记签字情况要纳入档案资料管理,妥善保管。
  不得受理非申请者本人在场的申请。
  (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除插秧机、秸秆还田机及植保机械外,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补贴计划指标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公开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暗箱操作。土著菌
  做好补贴对象公示工作。乡镇农机、财政部门要将购机补贴对象的资格初审、实际购机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留存。
  (三)保证金制度
  对购置各级财政累加补贴较高的乘座式插秧机的购机者,以及区县财政补贴步进式插秧机的购机者,各区县要创新监管办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推行保证金制度。
  (四)验收报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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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固定安装的微孔增氧设施、喷滴灌设施、果蔬保鲜库、大棚卷帘机等,必须先验收,并由购机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报帐。
  (五)注册和备案管理制度
  对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沼液沼渣出料车的,农机监理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上牌和考试发证;对购买高速插秧机、鱼塘增氧控制器、茶叶精揉机等农业机械和装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注册和备案登记率必须达到100%。
  机具备案操作细则由市监理所制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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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检与年审制度
  农机监理部门必须结合送检下乡活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享受
购机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年检率要达到100%。对列入备案监管的补贴农业机械和装备要进行上门年审,检查设备的在位及完好情况,检查产权变更和安全生产情况,不得脱审。
  (七)一站式办理制度
  购机者提出购机申请时,农机监理部门必须跟进开展工作,进行预注册和预备案登记,及时组织开展驾驶资格培训和考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农机推广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在乡镇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县农机推广和监理等管理部门中推行联席办公制度,实行一站式办理,方便购机者。
  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经销商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包括牌照登记、备案登记、办理车辆保险、双优加油卡、平安农机通入网和跨区作业证发放等事项。并向购机者发放和张贴印有“国家财政补贴机具 两年之内不得转让”的标识,进行人机合影。办结上述事项后,经销商才能为购机者办理提机手续。
  (八)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及农机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检查制度,主要检查:①经销商资格条件是否真实,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不按标准安装等行为;②购机者是否存在套购、提前变卖和转让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不按规定参加牌证管理和备案管理等行为;③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操作流程是否合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有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情况,以及相关购机资料和报帐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等。
  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
  乡镇农机部门要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逐台进行核实;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监督,核查其资格条件是否具备,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申报企业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核查其补贴机具销售情况是否真实,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检查区县农机补贴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内容,并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
  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对同一台购置补贴农机,要按以上要求连续2年进行监管。监管要以实地检查和电话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要有当事人签字。电话抽查的具体操作按省农机局《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电话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填写《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电话抽查记录本》,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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