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职责与权限
泄洪道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确保劳保用品配备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第四条 材料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或监督采购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等,并参与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建立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向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并检查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等,建立本项目劳保用品的管理台账,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的配备
第八条 劳保用品分为一般劳保用品和特种劳保用品。
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雨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鞋、护目镜、手套、防暑防寒用品等;
特种劳保用品如高压绝缘手套、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具、救生衣、反光背心等。
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按照以下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
乳化液泵
序号
工种
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
荧光法溶解氧
架子工
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塔机司机
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3
起重吊装工
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4
信号指挥工
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防护眼镜。
5
电工
无焰泄放装置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防护眼镜。
6
电焊工、气割工
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从事清除焊接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7
油漆工
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8
普工
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防尘口罩、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孔桩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的安全鞋、手套。
9
混凝土工
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
10
瓦工、砌筑工
应配备脚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11
抹灰工
应配备高腰布面脚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12
木工
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3
涂塑钢管连接钢筋工
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14
防水工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面罩和防护眼镜。
15
油漆工
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1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17
其它作业工种
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蛙式打夯机、振动冲击夯实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四、劳保用品管理
第十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计划、采购劳保用品。
第十一条 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保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条 企业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志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收、抽样检验,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
购买的有质量问题的劳保用品应予退换,不得下发给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种、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工作任务等给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1.根据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配发劳保用品的从业人员均应按相关标准发放;
2.劳保用品的发放应根据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放;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标准予以配发;
4.安全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发放;
5.禁止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 企业、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劳保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生产过程中监督、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五、劳保用品的报废
第十五条 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对到报废期的劳保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由项目部统一收回报废,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安全帽使用年限一般为2.5-3.5(制造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2.5年;玻璃钢安全帽工程塑料(ABS)安全帽使用年限≤3.5年。
安全带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5年。
个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劳保用品、用具的检查,对磨损或损坏无安全保障的劳保用品,需及时更换和报废。使用者到项目办理更换手续。
对旧的或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收集集中进行处理,不得流失。
六、劳保用品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收集项目部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建立企业级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项目部建立劳保用品的管理台账,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领用人必须在发放记录上签字,并及时将劳保用品发放台账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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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部劳保用品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等,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部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和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检查中,发现对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个人,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等危险的作业场所,项目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保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具有尘毒危害的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及应使用的劳保用品标识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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