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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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保暖鞋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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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和修缮工作,合理使用好修缮费,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保证各单位正常工作,现将《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颁发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函》(〔1986〕房公3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
 
  一、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既定的租金标准内,制定本修缮范围。
  二、房屋修缮以“安全使用”为前提,以“经过维修,能够保证房屋结构、设备基本完好,不影响正常使用”为修缮标准,不提高原有建筑及设备的标准。
  三、因使用单位业务及工作需要,新建、扩建及增加附属设备或在原有房屋形式上进行改造的工程,必须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其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四、非自然损坏或使用不当及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的房屋结构、设备的损坏,均由使用单位按房管部门规定赔偿。
  五、室内通风不良,光线过于黑暗,地面低洼、潮湿,影响正常使用的,可酌情改善。
  六、屋顶工程:
  (一)屋面结构:如梁、柁架、檩等损坏,给予加固或拆换;挂瓦屋面、卷材屋面、大筒瓦、上人屋面等损坏或漏雨,应按原有的形式进行维修或拆换。
  (二)躺沟、立沟、水斗、出墙水咀,原有的女儿墙、挂檐板等损坏可进行维修及更换。
  七、墙体工程:
  (一)内外檐墙鼓、闪、裂、碱蚀,可进行维修或掏砌,损坏比较严重的,可拆砌。
  (二)外墙原有抹灰,如梆鼓、脱落,可按原有的抹灰形式进行修补,面积较大的,可铲除重抹,但原清水墙不增加抹灰工程,室内墙面抹灰损坏可进行铲抹或补抹。但室内外的粉刷及室内的高级装修工程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三)原有的木隔墙、板条抹灰墙及木玻璃隔墙损坏可进行修复;墙损坏比较严重,确无维修价值的,可根据不高于其原有墙标准改做其它墙。
  (四)原有护墙板,挂镜线损坏可维修,维修不了的,拆除改做抹灰墙面。
  (五)原有院墙损坏的,可进行维修或拆砌。
  八、地面工程:
  (一)室内地面损坏,可按原有地面(装饰地面除外)的形式进行维修,确无法维修,改做水泥地面。
  (二)院内地面只负责甬路的维修。
  (三)楼梯、台阶、散水的损坏,可维修。
  九、门窗维修及油漆工程:
  (一)钢木门窗、天窗按原有槽数进行维修;原无纱窗、纱门不予增添。
  (二)原有的筒子板、窗帘盒、暖气罩损坏可以维修,没有的不予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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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有门窗及天窗的玻璃可结合大修工程一次性安装,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十、室内顶棚损坏按原来形式进行维修。
  十一、水、电、设备工程:
  (一)原有暖气采暖设备的正常维修及更新,但饮水锅炉、业务用锅炉、淋浴锅炉、淋浴管道及设备不予维修。
  (二)原有的卫生设备损坏,按原样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水表以内原有的上水管道及院墙内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更换。
  (四)因使用单位需要,新装及增添暖气片、冷气设备,改造卫生间、浴室,必须报请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施工,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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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水供应设备不论是原有及增添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房管部门不予维修和更换。
  (六)因环境保护需要、锅炉改造及相应的土建工程,增添消烟除尘及消燥音设备,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
  (七)电表以内原有的室内外电线的维修和拆换,但因使用单位工作及业务上的需要,增大线号、增加供电设备容量,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八)所有的灯具安装,均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九)原有电梯损坏,可进行维修和更新。
  (十)所有的消防设备、设施不予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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