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路工程法规

实验室气路相关法律法规
1、《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
(注:黑加粗为强制性条例。)
4.1.13 第四条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危险化学品的液体罐、气体罐,应设相应分类的液体室、气体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不间断机械通风及监测报警系统
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6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柔性霓虹灯10气体管道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氢气氧气、氮气、氩气、甲烷、乙炔、压缩空气、真空、混合气体等室内气体管道的设计。
10.1.2  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相关规定。
10.1.3  各种气源宜采用集中供应方式,气源站宜为独立建筑。
10.1.4  特种气体的供应应根据设备需求和特点,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液槽供应或气瓶供应方式。
10.1.5  引入室内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可燃气体管道时,应有6次/h,事故时不少于12次/h的通风措施。
防火拉链10.1.6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10.1.7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设放空管。放空管道应高出屋面1m或1m以上,并采取防雷措施。
10.1.8  可燃气体管道、助燃气体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1.9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可无坡度敷设,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10.1.10  室内气体管道间距应符合表10.1.10的规定。
10.1.11  当可燃气体管道分层敷设时,密度小的管道应位于上方。
10.1.12  室内可燃气体管道不宜在地沟内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10.1.13  气体管道不得与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10.1.14  气体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质量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GB/T 13277中的二级规定。
    2  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乙炔等气体的气体质量要求应满足仪器、设备试验需要。
10.1.15  气体供应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宜集中设置气瓶间,采用管道供应。气瓶间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性的辅助用房内。
  4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干管及支管宜明敷。
5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屋脊1m,放散管应设有防雷措施。
6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7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该种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10.4.1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组)用可燃气体设备的支管和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等安全控制装置
    2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置报警装置
3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4  气瓶存放间应有不小于3次/h换气的通风措施。
      5  可燃气体存放间应有不小于6次/h换气的通风措施。事故排风不小于12次/h换气。
10.4.3  可燃气体管道连接用气设备支管应设置阻火器。
10.4.4  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应有浓度报警和联动排风措施
10.5.2  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10.5.3  氢气、乙炔、甲烷等可燃气体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按可燃气体的相应标准执行。
2、《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注:加粗为强制性条例。)
1.0.3 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3.0.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 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 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3 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5 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7.0.1 氢气站、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7.0.7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8.0.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8.0.3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氢气站内宜设置应急照明。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9.0.1 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9.0.6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0.9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2 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3 压力大于0.1 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12.0.10 氢气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防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2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3 车间人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4 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5 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附件c厂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m)
名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散发火花及明火地点
10.0
--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1.0
--
人行道
1.5
2.5
氧气管道
1.5
0.25泡钉
3、《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注:加粗为强制性条例。)
8.0.2 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预取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顶。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应为1区爆炸危险去,离心式氧气压缩机间、液氧系统设施、氧气调压阀组间应为21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灌瓶间、养护期贮罐间、氧气贮气囊间等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干粉砂浆
8.0.7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8.0.8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0.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次啊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11.0.4 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6 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保安接线排
8 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9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露的措施。
11.0.5 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镍铜合金、铜、铜基合金。
11.0.7 氧气、氮气、氩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
11.0.17 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
2 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 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 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 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附件C规定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名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不燃管道
0.25
0.10
燃气管、燃油管
0.50
0.25
非防爆开关、插座、配电箱
1.50
1.50
4、《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
8.2 气瓶入库储存。
地质建模8.2.1 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3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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