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3.01
∙【字 号】宿政办发〔2005〕24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动喷香机【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章 就诊与补偿范围、标准
第六章 非补偿范围
第七章 补偿办法
第八章 基金使用的监督及其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提高农民患病时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纸张打孔机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农民互助共济精神,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县(区)统筹,实行县(区)、乡(镇)两级管理和分段补偿的管理办法,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的机制,基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尽快实现全员参合为总体目标,并确保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05年必须达85%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居住在农村无固定职业的非农户居民),以及城镇(包括小城镇)中没有享受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区)政府领导和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广文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区)卫生局。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责:
透明导电膜 (一)负责对县(区)统筹基金的管理,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三)接收乡(镇)上报的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对象台账; (四)负责对乡(镇)筹集资金的催缴和台账建立工作;
(五)办理到县(区)外医院就诊的转诊手续;
(六)核定乡(镇)上报的参合对象的补偿申请;
(七)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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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乡(镇)相应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账户管理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和上报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对象台账;
乳胶片 (二)接收并上交村(居)民委员会所筹资金;
(三)负责个人门诊定额费用及住院费用在第一档和第二档的补偿;
(四)负责本乡(镇)参合对象申请统筹基金补偿的第一档和第二档以外住院费用初审和上报;
(五)负责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拨付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配备5-10名、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其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参合人口每人每年0.5-1元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合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定额补偿和因病住院医药费分段分档补偿的权利;
(二)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同意接受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签字同意;
(三)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县(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收、上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筹资金;
(二)享有对参合对象补偿和转诊的审核权利,承担办理的义务。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参合对象提供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经参合对象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二)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日向所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参合对象住院报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3日向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参合对象住院报表;
(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对参合对象就医时要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推动工作开展;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包括:农民个人筹资和省、县(区)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的筹集。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筹集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社会资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标准定为年人均3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县(区)财政给予参合对象每人每年5元补助,省级财政给予参合对象每人每年15元补助。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于每年6月30日前筹齐。省、县(区)两级财政配套基金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并及时转入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
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各乡(镇)在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筹齐后一个月内,要以村为单位,将基金筹集的台账和,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确保缴款数额与缴款人数、缴款人名单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