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资〔2016〕63号

SDPR—2016—0130050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资〔201663
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114
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碰撞检测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下放企业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中央下放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1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因素测算、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照本办法分配、拨付和清算审核,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省属企业及地市加快推进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管企业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企业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企业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内中央下放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并汇总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相关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磁卡读卡器
各中央下放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须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任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在201611日前已实现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以及此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61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伞型齿轮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2016101日后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限定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供给保障水平和维修改造标准执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企业集团)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一)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
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改造居民户数按照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情况核定。
(三)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
(四)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中央补助我省政策性破产企业资金数额/∑(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分项目分离移交户数×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
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根据中央补助我省中央下放其他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进行测算。
第三章  补助资金、清算资金的申请和预拨
第九条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在2016101日前已整体完成分离移交的,可分项目申请清算资金预拨;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在2016101日后完成分离移交的及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完成分离移交年度计划的,可每年3月底前申请补助资金清算。清算资金预拨申请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项目整体分离移交情况说明、费用支出情况。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时签署的分离移交协议,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或分离移交费用清单或资金支付凭证,或由相关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函等能够证明历史上发生过分离移交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清算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1汽车轮胎模具)、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2)、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3)。
(三)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未完成分离移交的,可分项目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本年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从2017年开始还应报送以前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离移交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材料: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情况表(附件4)。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情况表(附件5)。
(三)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集团负责对中央下放企业报送的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定补助资金预拨数和清算资金的预拨数。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清算
第十三条  每年4头部跟踪月份,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报送我省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及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我省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项目按相关办法进行清算资金拨付,同时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整流桥堆  各市及各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须按时提报;逾期不报的,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为2020320日,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专员办将进行清算审核。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各市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资产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331日。
附件:1.申请清算金额预拨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清算
资金预拨申请表
2.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
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4.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计划情况表
5.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
作计划情况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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