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文章属性
过氧化氢酶活性测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0.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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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234mm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夹具体
  (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永磁接触器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冶炼企业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循环的发展目标。
  三、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18916.17)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硅比大于7的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硅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利用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工艺废水零排放。鼓励氧化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
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逐步减少赤泥堆存量。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大修渣、铝灰渣等综合利用以及电解槽余热回收利用。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金属行业绿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矿山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绞车房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法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卸载和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强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标准要求。应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十八)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2: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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