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基本规定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和性能
2.1.1 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防护罩
1 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
2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应能按其使用要求(负荷级别)正常工作。
2.1.2 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
北冰红葡萄酒2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
2.1.3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热水泵机械密封:
1 应能为建筑物内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通信服务
2 氢氧焊接机正常情况下,智能化系统应能按其使用要求正常工作。
2.1.制砖技术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的传输应准确、安全、合理、经济。
2 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
2.2 通用要求
2.2.1 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应超过35kV
2.2.2民用建筑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于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管道和灯具;
5 地面荷载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重的要求;
6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开向公共区域的门;
7 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2.2.3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用电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和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用电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运行要求。
2.2.4 建筑智能化系统信号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分开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或隔离措施。
2.2.5  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熔焊电气与智能化布线用支架,且不得热加工开孔。
2.2.导电碳浆6母线槽、线缆桥架和导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2.7 民用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2.2.8 建设或使用单位委托运维单位提供运维服务时,运维方案应经建设或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确认,双方应签署运维合同。
2.2.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2.10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0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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