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案例

              虚假广告案例
案例: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5月份,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手术等医疗服务。2005年9月份,当事人对患者发放的《病历卡》封二《检查设备与项目》栏中进行了“日本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美国进口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的宣传,事实上以上医疗器械分别自西班牙、奥地利进口。2005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南湖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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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
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人民币50000元。
 案例:金华开出首张巨额罚单重罚虚假医疗广告
  经查,金华同济门诊部为了招揽生意,有意虚构聘请的医生拥有市级名医、上海名医、中国解剖委员会委员等头衔,自2005年3月至2006年5月底期间多次在《金华晚报》和金华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共计广告费用十三万多元。江南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277068元的,上缴国库。这是金华工商目前为止查处的虚假医疗广告的最大罚单,极大的震摄了其他广告主。
2006年9月,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开出巨额罚单,对金华同济门诊部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处以二十七万元的。
案例: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虚假广告案
沪语输入法  当事人吴某与林某于200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擅自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
  经查发现两当事人宣传和使用的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0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龙泉市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
  龙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无照过氧化氢浓度测定
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其在龙泉市新闻传媒中心“今日龙泉”上发布虚假广告和擅自印制散发虚假宣传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688元,并处以5500元。
  案例: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发布虚假整形美容广告案
  上海海员医院路南卫生院协作医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11日在台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影视文化频道发布整形美容广告,称“塑造完美身型,打造韩式美女,上海海员路南协作医院整形美容中心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结合中韩两国的尖端技术,先进的高端美容设备…采用360度旋转吸脂减肥,只需60分钟,让您想瘦哪里,就瘦哪里,同时开展面部整形,妇科整形等数百种韩式整形项目。”
  经台州市工商局路桥区分局查实,韩国崔起荣院长并没有在该医院坐诊,广告中所称“由韩国崔起荣院长定期坐诊”内容与事实不符。路桥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整形美容医
疗活动作虚解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20000元。
 案例格栅井:杭州工商揭穿“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世界记录”弥天大谎
  2006年6月至7月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艾美整形美容医院先后于6月9日、6月13日和7月26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称“世界吸脂大师王志军2004年创下一次性吸脂近50公斤的世界纪录”,并把郭同荣、王志军主治医师、潘宝华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宣传为主任医师。拱墅工商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10万元。
 案例: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仪表车床加工  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在武义县王宅镇电影院举行“多人多生命液”推销宣传活动,宣称“多人多生命液是以稀世珍宝国宝‘太岁’(一种复合菌)为基础配方,经
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精炼而成,本品富含属世界级尖端科技的生物活性物质PQQ等多种有效成分,具有抗癌功效”。实际上多人多生命液仅仅是保健食品,宣传的产品功效与药监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合,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武义县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
  案例: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15000元。
  案例: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在该宣传刊物上虚构了多名门诊部医生的简介及专家介绍,虚假发布“妇女免费体检”、“权威医疗市妇联免费体检定点单位”、“各项检查费、化验费全免”
等信息,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东阳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10000元。
  案例蓝刚玉:林月明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浦江县玉尔龙饰品厂个体经营者林月明,于2009年3月份起在阿里巴巴建立网站,虚构“浙江玉尔龙饰品有限公司”名称、故意扩大企业规模等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浦江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 
  案例:天盛塑料五金发布非法性用品网络广告案
金华市天盛塑料五金厂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其自身网站及中华企业录等网站发布性生活用品产品广告,在网站上张贴了本厂生产的成人性生活用品增大器套装、增大器等产品的图片,并在图片下配上介绍产品的文字,违反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广告的行为,2009年被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3000元。
案例十一: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中房·锦绣花园”房地产项目,在“濮阳信息港”首页顶部头条发布动画广告,内容含有“在濮阳位置无与伦比……中房锦绣花园将以其最好的位置—中央、中心位置,最好的品牌—中国房产,最高的品位—高尚、健康,最优秀的品质—合理、精细震撼大地,能让所有居住在此的人‘学习一生、健康一生、幸福一生’……”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处以9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5:2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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