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重点内容解读
近⽇,⽣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全⾯推进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适⽤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规范适⽤范围
适⽤于国民经济⾏业分类中的“⽣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环境治理业(代码N772)”“危险废物治理(代码
N7724)”类别中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
适⽤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适⽤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害化的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的主⾏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
废⽓产排污环节
废⽓主要包括:焚烧废⽓、装卸贮存预处理产⽣的废⽓、污⽔处理设施产⽣的废⽓等。其中:
1.焚烧废⽓产⽣于焚烧及余热利⽤系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烟⽓⿊度、烟尘(颗粒物)、⼀氧化碳、⼆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重⾦属及其化合物、⼆噁英类等。
2.装卸贮存预处理废⽓产⽣于分析化验、危废贮存、预处理、配伍料坑、独⽴危废贮存、脱酸剂、脱硝剂及燃油等物料贮存、以及飞灰、焚烧残渣贮存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浓度等。
3.污⽔处理设施产⽣的废⽓产⽣于污⽔处理装置,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浓度等。
废⽔产排污环节
心音传感器废⽔主要包括:焚烧⼚内综合污⽔处理站废⽔、初期⾬⽔、⽣活污⽔等。其中:
1.焚烧⼚内综合污⽔处理站废⽔产⽣于湿法脱酸、烟⽓净化、湿法除渣、冲洗、冷却、余热锅炉、软化⽔制备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肠菌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2.初期⾬⽔产⽣于收集的初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3.⽣活污⽔产⽣于⼚区内员⼯⽣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爬梯电动轮椅
典型⽣产⼯艺
详见附件
执⾏标准
废⽔执⾏《污⽔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废⽓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类污染物以及其它⾏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2.GB 8978中第⼀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3.其它⾏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中的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噁英类、氟化物;废⽔中的氟化物。
排放⼝划分
废⽓排放⼝:焚烧烟⽓排⽓筒为主要排放⼝,其余有组织废⽓排放⼝均为⼀般排放⼝。
废⽔排放⼝:均为⼀般排放⼝。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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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许可排放浓度指标:烟⽓⿊度、烟尘(颗粒物)、⼀氧化碳、⼆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噁英类、挥发性有机物、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浓度等。
废⽔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肠菌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和⼀般排放⼝的许可排放浓度,⽆组织废⽓按照污染物排放执⾏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逐⼀计算烟尘(颗粒物)、⼆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般排放⼝和⽆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城镇集中污⽔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处理设施的⽣活污⽔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管理要求
废⽓:
1.焚烧炉应当设置烟⽓净化系统、安装烟⽓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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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应避开200~500℃温度区间。
3.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台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4.严格管控⽆组织排放,产⽣⽆组织废⽓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废⽓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废⽔:
废⽔:
1.产⽣的废⽔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时应满⾜相应回⽤⽔⽔质标准要求。
2.应当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进⾏收集、处理后回⽤或排放。
3.规范记录废⽔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处理前后⽔质⽔量监测等数据。
⼯业固体废物:
1.应当建⽴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量、去向(贮存、利⽤、处置及委托利⽤处置)及相应量。
2.危险废物产⽣、收集、贮存、利⽤、处置过程应满⾜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贮存、转移、利⽤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 18484要求开展监测。
⼟壤及地下⽔污染预防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壤和地下⽔污染。
2.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护肩路基
2)建⽴⼟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监测⽅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测要求
按《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等的要求,⾃⾏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废⽔污染源和污染物。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开展⾃⾏监测的包括有组织废⽓外排⼝监测点位、废⽔排放⼝监测点位、⽆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等。危险废物焚烧相关⾃⾏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按GB 18484及⾏业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烟尘(颗粒物)、⼀氧化碳、⼆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动监测。
玻璃钢蓄水池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便于查看的显⽰屏,将焚烧⽣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设施运⾏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变化的,按年记录,发⽣变化的,在发⽣变化时记录;正常⼯况按⽇或班次记录,⾮正常⼯况按照⼯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负责管理,定期进⾏维护。电⼦台账根据地⽅
查。电⼦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负责管理,定期进⾏维护。电⼦台账根据地⽅⽣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执⾏报告要求
年度执⾏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监测执⾏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
等。季度执⾏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度⽣产⼩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置(消耗)量等。
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报告和开展⾃⾏监测、信息公开,⾃证其依证排污,满⾜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报告、⾃⾏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组织排放满⾜相关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废⽔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有效⽇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为⾮⽇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2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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