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BD)

陕西****有限公司
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脚手架搭设、检查、验收、使用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检修、维护、施工作业中脚手架的搭设、检查、验收、使用、拆除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脚手架
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能承受相应荷载,具有安全防护功能,为检修施工提供作业条件的结构架体,包括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
(二)作业脚手架
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支承于地面、建筑物上或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为检修施工提供作业平台和安全防护的脚手架,包括以各类不同杆件(构件)和节点形式构成的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简称作业架。
(三)支撑脚手架
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支承于地面或结构上,可承受各种荷载,具有安全保护功能,为检修施工提供支撑和作业平台的脚手架,包括以各类不同杆件(构件)和节点形式构成的结构安装支撑脚手架、混凝土施工用模板支撑脚手架等,简称支撑架。
(四)封闭式作业脚手架
采用密目安全网或钢丝网等材料将外侧立面全部遮挡封闭的作业脚手架。
(五)敞开式支撑脚手架
架体外侧立面无遮挡封闭的支撑脚手架。
(六)施工单位
负责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的单位。
捕虾机电路图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外委项目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作业人员和材料要求
第五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
(一)搭设、拆除脚手架作业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二)搭设、拆除脚手架必须在专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三)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饮酒后的人员等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脚手架工作。
第六条 材料与构配件
(一)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脚手架使用的需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脚手架所用杆件和构配件应配套使用,并应满足组架方式及构造要求。
(四)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在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并应形成文件记录。
(五)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
(六)脚手架原则上应使用钢制材料,需搭设木质脚手架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监察部及主管领导同意,且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材料混合搭设。
第三章 搭设和拆除
细分驱动器第七条 个人防护
(一)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穿防滑鞋。
(二)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人内。
(三)当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线路时,应有绝缘措施,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防滑鞋;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应设有安全距离,并应设置接地、防雷设施。
(四)当在狭小空间或空气不流通空间进行搭设、使用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保证足够的氧气供应措施,并应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应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架体及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悬挑式脚手架,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条 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脚手架附着于建筑结构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安全承载要求。
第十一条 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施工作业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2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米。
(二)支撑脚手架应逐排、逐层进行搭设。
(三)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四)构建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自下而上按步架设,并应逐层改变搭设方向。
(五)每搭设完一步架体后,应按规定校正立杆间距、步距、垂直度及水平杆的水平度。
第十二条 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时,其悬挑支承结构、附着支座的锚固和固定应牢固可靠。
第十三条 脚手架防护措施应随架体搭设同步安装到位。
第十四条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形式高度不大于6米的脚手架字型斜道;高度大于6米的脚手架用之字型斜道,斜道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第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前,应清除作业层上的堆放物。
第十六条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架体拆除应按自上下的顺序按步逐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二)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应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在拆卸至该部位杆件时拆除。
(三)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应随架体逐层、同步拆除,不应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四)作业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悬臂段高度超过2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第十七条 作业脚手架分段拆除时,应先对未拆除部分采取加固处理措施后再进行架体拆除。
第十八条 架体拆除作业应统一组织,并应设专人指挥,不得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不得重锤击打、撬别,严禁高空抛掷拆除后的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
第二十条 不得将任何起重装置与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四章 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质量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led驱动电源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质量现场检验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外观质量、实测实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搭设结束后,必须按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设高度每6-8米应进行1次检查,无异常方可继续搭设。母线框
第二十五条 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脚手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是否便于检修工作、荷载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按照危险程度实行分级验收。
(一)搭设高度不大于6米的脚手架实行一级验收:由脚手架搭设负责人、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验收(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表1)。
(二)搭设高度6米-15米的脚手架实行二级验收:搭设负责人、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自查验收后,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验收(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表2)。
(三)搭设高度超过15米的脚手架实行三级验收:搭设负责人、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后,通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进行验收(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表3)。
(四)脚手架验收由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按照验收级别通知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表1、2、3)上签字,并悬挂在脚手架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未经搭设人许可,严禁私自修改。如确因工作需要,工作负责人需向脚手架搭设人提出修改申请,修改后的脚手架须再次履行验收手续。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荷载设计值。
第三十条 雷雨天气、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雪天应清除积雪。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脚手架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和连墙件应无缺失、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二)场地应无积水,立杆底端应无松动、无悬空。
(三)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应稳固,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应正常平稳。
(五)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应稳固。
第三十三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应形成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承受偶然荷载后。
(二)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后。
(三)大雨及以上降水后。
(四)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
(五)停用超过1个月。
(六)架体部分拆除。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立即撤离作业人员,并应及时组织检查处置:
(一)杆件、连接件因超过材料强度破坏,或因连接节点产生滑移,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二)脚手架部分结构失去平衡。
(三)脚手架结构杆件发生失稳。
(四)脚手架发生整体倾斜。
(五)地基部分失去继续承载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支撑脚手架在浇筑混凝土、工程结构件安装等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禁有人。
第三十六条 在脚手架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在动火申请批准后进行作业,并应采取设置接火斗、配置灭火器、移开易燃物等防火措施,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方及附近实施挖掘作业。
第三十八条 烟气脱硫设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拆除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
第三十九条 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时或外挂防护架在提升作业时,架体上严禁有人,架体下方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miankongqu
第四十条 非工作组人员若要使用脚手架,必须征得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同意。非工作组人员使用期间应对脚手架安全全面负责,使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2913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脚手架   作业   搭设   拆除   使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