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工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更改排污许可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莴笋削皮机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白光干涉
3.1
耐火材料工业
指用矿物原料或工业产成品经过粉碎、分级、混合、成型、烘干、烧成等全部工序或其中若干工序,制成各种耐火度不低于1580℃的无机非金属材料产品的工业。
3.2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以干基体积百分数表示。
3.4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以VOCs表示。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耐火材料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5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以NMHC表示。
3.6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设施
指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耐火材料生产设施。
3.9
新建设施
指在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耐火材料工业设施。
3.10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3.11
密闭
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器件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2
厂区边界
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简称厂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要求
4.1.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新建设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现有设施自XXXX年XX 月XX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有组织排放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黄秋葵软胶囊表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监控
位置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
2
计)
氨b
氟化物c
(以总F计)
非甲烷
总烃d
竖窑、回转窑
1035
100
83
30
生产设
施或车
间排气
隧道窑、梭式窑等其他炉窑
<1300℃a50 1300-1700℃a100 >1700℃a200
烘干设备50
粉碎、筛分、混料、成型等非
热工工序
————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及限值监控
位置注:a.指炉窑内最高温度值。
b.氨逃逸限值,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c.适用于以耐火粘土和铝矾土为原料的烧成窑。
d.适用于以树脂、沥青等为结合剂的生产工艺。
4.1.2排气筒
4.1.2.1排气筒高度要求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1.2.2排气筒合并排放要求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1.3同步运行的控制要求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4旁路管理要求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4.1.5基准氧含量要求
炉窑与烘干设备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炉窑基准氧含量按表2规定执行。其他排气设备不需折算。
微型吸尘器
表2基准氧含量
炉窑类型基准氧含量/%
竖窑、回转窑15
电热炉以实测浓度计
其他炉窑与烘干设备18
(1)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
——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
4.1.6有组织排放台账信息要求
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要求
4.2.1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封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粉尘外逸。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路面清洁。
4.2.2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进行存储,采用封闭等方式输送,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转
载点和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料场地面应硬化,料棚出入口配备自动门和视频监控系统,料棚内配备抑尘措施。
4.2.3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并配备除尘措施;设置烘干、烧成系统的企业,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烘干、烧成系统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4.2.4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的物料;涉及VOCs的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应密闭,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应保证挥发排气汇集到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7822等规定。
4.2.5除尘器需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或罐车等方式,密闭运输至原料系统或指定贮存点。
4.2.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android电视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0.5监控点处与参照点1h平均浓度值差值厂界外,应符合HJ/T55和GB16297
附录C的要求
氨a0.2监控点处1h浓度平均值
非甲烷总烃b 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涉VOCs物料加工厂房外设置监
控点,应符合GB37822要求
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备注: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b.适用于涉VOCs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2: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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