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g怎么做【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松马磊万宗杰 
【审理法官】王松马磊万宗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公司】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袁晓晖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韩运玲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王洪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晓晖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韩运玲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王洪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晓晖韩运玲王洪艺 
【代理律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清扫工具【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 
【被告】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涉案拆除通知是寇店镇政府作出的,并由寇店镇政府委托卫元茂拆除,该拆除行为应视为委托所为,由委托人即寇店镇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录像资料、涉案的拆除协议等证据,可以确定通顺建材公司建筑物及生产设备设施在2019年7月、9月分别被拆除的事实。二、2019年9月21日寇店镇政府与卫元茂所签拆除协议显示,连接扣件
寇店镇政府委托卫元茂拆除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设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拆除通知是寇店镇政府作出的,并由寇店镇政府委托卫元茂拆除,该拆除行为应视为委托所为,由委托人即寇店镇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寇店镇政府没有说明其具有拆除涉案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职权,没有举证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没有说明作出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做好补偿及权利人同意拆除等工作,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28:53 
【一审法院查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通顺建材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实心砖)的生产销售业务。洛阳市为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绗缝被
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9年6月13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伊滨区管委会下发《关于加快关停城市区砖瓦企业的督办函》要求关停通顺建材公司。2019年6月22日寇店镇政府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7号)的规定给通顺建材公司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通知》要求通顺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烟囱、烘干窑和隧道窑,拆除破碎和成型设备,清除原料和成品,逾期镇政府组织拆除。通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顺孬签名,两名送达人也签名。通顺建材公司没有按期拆除。2019年9月21日,寇店镇政府与卫元茂签订《拆除协议》将通顺建材公司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寇店镇政府于2019年6月22日给通顺建材公司下发《通知》,该《通知》要求通顺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烟囱、烘干窑和隧道窑拆除破碎和成型设备,清除原料和成品,逾期镇政府组织拆除。通顺建材公司未自行拆除。2019年9月21日寇店镇政府与卫元茂签订《拆除协议》将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需要有行政决定、书面催告、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寇店镇政府仅给通顺建材公司下发《通知》没有经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就强制拆除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而且在强制拆除前没有下发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顺建材公司自接到涉案《通知》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而寇店镇政府在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内将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及生产设备设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寇店镇政府拆除通顺建材公司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行为违法。最后,虽然涉案《通知》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7号),但会议纪要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行为。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对通顺建材公司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拆除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因此,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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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寇店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对基本的事实进行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更没有对通顺建材公司的建筑及生产用设备设施强制拆除。上诉人仅仅向通顺建材公司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下发通知后,《拆除协议》签订前,被上诉人通顺建材公司已经自行拆除了其建筑及生产设备设施。另外,一审认定上诉人没有经过书面催告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是错误的。上诉人多次向通顺建材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上诉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通顺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23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正大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远,该镇政府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袁晓晖,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杜寨村。
     法定代表人卫顺孬,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挤爆胶囊     一审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新源路隆安东方明珠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主任。
     出庭负责人和红莉,洛阳伊滨区人大工委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旭婕,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洪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洛阳市通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建材公司)诉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洛阳伊滨区寇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寇店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寇店镇政府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寇店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董志远、袁晓晖,通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顺孬及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出庭负责人和红莉及委托代理人张旭婕、王洪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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