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设计范围
2.路灯控制柜设计
4.合杆综合机箱设计
1.1.2 采用标准及规范
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CJJ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B31832-2015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桥梁应力检测
DGTJ08-2214-2016 《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DGTJ08-2182-2015 《道路LED照明应用技术规范》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1.1.3 设计原则
道路照明灯杆作为道路上连续、均匀和密集布设的道路杆件,应作为各类杆件归并整合的主要载体。主要参照《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1.杆件整合原则
1)道路上设置的主要杆件包括:道路照明灯杆、交通标志标牌杆、信号灯杆、监控杆、路名牌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杆、电车杆、公交站牌杆、停车诱导指示牌杆等。led灯控制器
2)在综合考虑各类杆件布设要求的前提下,应合杆设施如下:道路照明、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路名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牌等,见下表。
常规设施合杆表
3)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各类杆件应按照“能合则合”的原则进行合杆。环境监测、扬尘监测、通信设备以及公厕指示牌等设施应利用综合杆设置。
4)柱式公交站牌可独立设杆;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停车诱导等大型门架式或悬臂式结构可独立设置;无道路照明灯杆的中央分隔带上需设置行人信号灯或机动车信号灯的,可独立设杆;其它经论证不具备合杆条件的,可独立设杆,独立设置的龙门架或杆件应与道路环境景观协调一致。
2.综合杆布设原则
1)综合杆的布设必须满足点位控制、整体布局、功能齐全、景观协调的总体原则。
2)综合杆的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布设区域、再路段布设区域的顺序整体设计。
卷烟器3)综合杆布设应以设置要求严格的市政设施点位(如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为控制点,将要求整合的其他杆件设施移至控制点进行合杆,同时调整上
下游杆件间距,整体布局。
4)综合杆、综合机箱及城市家具应统筹布设,布设在人行道时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
太阳能广告灯箱
(1)A类杆:主要搭载机动车信号灯;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2)B类杆:主要搭载视频监控;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导电银胶
(3)C类杆:主要搭载分道指示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4)D类杆:主要搭载大中型指路标志牌;杆体和挑臂预留接口,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5)E类杆:主要搭载路段小型道路指示牌,其他设施可根据需要搭载;
(6)F类杆:道路照明灯杆,功能预留,可搭载小型设施设备。
1.1.4 综合杆布设方案
1.沿道路纵向,路口布设区域进口道布设以下综合杆:
1)停止线前,靠近人行横道线处应布设A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交通信号灯、路名牌、导向牌和监控等设施;
压力容器钢板2)停止线往后25~30m处应布设B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监控等;
3)有分道指示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2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处布设C类综合杆,可搭载照明和分道指示牌等;
4)有大中型指路牌布设需求时,可在B类综合杆后3个道路照明灯杆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