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

河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
软化器第一章总则包装箱制作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的新形势,满足电力工业发展需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规范和加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在原《河南省电力系统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关口计量点”是指省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计量分界点。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统称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称为“关口电能表”。
第四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是指包括关口计量方案
的确定、关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用、订货验收、检定、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抽检、故障处理、报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以及与关口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压失压计时器、电能量计费系统、远方集中抄表系统等相关内容的管理。电能量计费系统依据《河南电网电能量计费系统运行管理及考核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省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供电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现对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省公司市场营销部作为省公司关口电能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全省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制订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规划。
(三)组织关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并及时确定和公布使用产品名单。
(四)参与关口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和电能计量装置设
计审定。
(五)组织关口计量器具运行质量的监督考核和关口电能计量重大故障、差错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河南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试研所”)作为省公司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承担和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检定、现场检验、周期检定、故障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对关口电能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
(四)参与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查。
(五)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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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供电企业计量部门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配合试研所开展工作。
第三章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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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关口计量点的设置原则:
(一)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在产权分界处。
(二)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高压侧或联络线路另一端,变压器、母线或线路等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根据协议确定,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三)发电企业上网线路及电网公司间联络线路省网侧必须设置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四)省公司与供电企业之间的关口计量点设在220千伏变压器的高压侧。
(五)各供电企业之间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及馈线关口计量点设在主送电端。
(六)网、省电网公司之间的关口计量点根据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区域电网公司、外省电网公司、发电企业与省公司之间的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配置准确度不低于0.2S级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供电企业与省公司之间、各供电企业之间的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准确度不低于0.5S级的有功电能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无功电能表准确
度不低于2级,与之配用的电压互感器不低于0.2级、电流互感器不低于0.2S级,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可配用0.2级电流互感器。
台脚
cslg(二)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
(三)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选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必须经试研所选型测试合格。
(四)35千伏以上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
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熔断器。35千伏及以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
(五)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²。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²。
(六)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以上,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七)关口电能表标定电流应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
(八)自电压互感器二次端子至电能表接线端子的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二次电压的0.2%,否则应进行改造。
(九)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回路、专用二次绕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回路、专用二次绕组不得接入与关口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0:3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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