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风送系统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为了确保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提⾼农业经济效益,家庭农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家庭农场的⼀些管理制度,希望对⼤家有帮助!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第⼀章总则
  第⼀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我发展、⾃我壮⼤”能⼒和市场竞争⼒,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发起,于20XX年11⽉15⽇召开设⽴⼤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7xx。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先进实⽤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
收⼊为宗旨,⾃主经营,⾃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和扩⼤再⽣产资⾦。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按决定的数额和⽅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产经营活动。
  第⼆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独资经营,主要劳动⼒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
  第⼋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雇⽤三年每年雇⽤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员、经营管理⼈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个⼈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拥有本场设⽴的个⼈账户。
卡环弯制
  第⼗条本场成员⼤会选举和表决,实⾏⼀⼈⼀票制,成员各享有⼀票基本表决权。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产经营⾏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县⾏政区域内经⼯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家庭农场⾃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员要有明确的分⼯,结合⾃⾝实际,设置⽣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作,主要是拟定发展⽬标和计划,制定管理
制度,加强从业⼈员管理,有序组织⽣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作考核和总结评⽐。
  第⼋条⽣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产计划,制定并实施⽣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络销售⽅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降低销售成本,最⼤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智能鞋柜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应变测量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经⼯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于本制
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份加⼊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金属表面涂料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家庭农场⾃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条家庭农场应⾃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个体⼯商户年度报告暂⾏办法》,应当于每年6⽉30⽇前,通过⼯商部门设⽴的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公⽰。
  第⼆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员要有明确的分⼯,结合⾃⾝实际,设置⽣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条家庭农场实⾏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作,主要是拟定发展⽬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员管理,有序组织⽣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作考核和总结评⽐。
  第⼗⼀条⽣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产计划,制定并实施⽣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作。
  第⼗⼆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络销售⽅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降低销售成本,最⼤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案,制定并执⾏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保管;建⽴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输液瓶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条为建⽴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励、⽀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案》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经营,以农业收⼊为家庭主要收⼊来源,经⼯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励和⽀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发展我县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实⾏“⾃主经营、⾃主管理、⾃负盈亏”。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主要从事农业、粮⾷⽣产,本县双季稻主产区要种植双季稻,其他农作物主产区原则上以种植主要农作物为主。
  第五条县⼈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家庭农场管理⼯作。
  县经管局负责本县家庭农场的指导、认定、协调等管理⼯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局、县国⼟资源局、⾦融保险机构等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家庭农场管理⼯作。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转的⼟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产的⼈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不是依靠雇⼯从事⽣产经营活动;
  (三)⽣产经营稳定,专门从事农业⽣产,经营管理⽔平较⾼,⽰范带动能⼒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产能⼒;
  (四)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产能⼒和经营管理能⼒相适应;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取得的农村⼟地规模⾯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地流转应当集中连⽚,集中连⽚的⾯积:平丘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积的70%,⼭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积的50%。
  第⼋条家庭农场必须经⼯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才可以对外使⽤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名称统⼀使⽤“湖南省桃源县×乡镇×家庭农场”的表述。
  办理家庭农场⼯商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桃源县家庭农场资格申报审核表》;
  (⼆)农场主⾝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件。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财务制度,建⽴合法、完整的财务账簿,接受税务、会计监督。
  家庭农场应当完整记录⽣产经营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条家庭农场应当就⽣产经营项⽬缴纳相关农业保险,提⾼⾃⾝抵御⾃然灾害和病⾍危害的能⼒。
  第⼗⼀条县经管局依法认定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报。申请⼈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提交书⾯申请,并填写《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申报书》;
  (⼆)公⽰。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将家庭农场申报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栏予以公⽰,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家庭农场⽤地范围内予以公⽰。公⽰期不少于7天;
  (三)初审。公⽰期满后,根据公⽰情况,由村(居)委会在《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
  (四)复核。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根据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结果,提出复核意见,整理资料,于每年9⽉1⽇⾄9⽉30⽇报县经管局;
  (五)决定。县经管局对申请⼈提出的申请进⾏全⾯审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
  第⼗⼆条《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在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三条县经管局建⽴家庭农场档案,开展⽰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12⽉发布⽰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四条县经管局健全⼟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第⼗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局、县国⼟资源局、⾦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县、乡农业技术推⼴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七条县⼈民政府加⼤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度,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才、“阳光⼯程”等培育计划。
  第⼗⼋条县⼈民政府将家庭农场纳⼊现有⽀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产条件、提⾼技术⽔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根据《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案》的安排,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耕地实
际⾯积,每年由省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纳⼊省财政补贴的家庭农场,仍可享受本县对粮⾷⽣产⼤户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
  第⼆⼗⼀条本办法⾃公布之⽇起施⾏。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出台的家庭农场有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1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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