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

小区供水系统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车头时距第一条为标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实在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立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21〕79号〕、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环发〔2021〕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环发〔2021〕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有效监控数据,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并经环境监控机构核定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建立工程环评报告书〔表〕、排污答应证、污染物总量减排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标准。
第五条有效监控数据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公开的根据。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控机构组织对本辖区监控运行施行统一监管和考核,负责监控数据的聚集、审核、流转和管理,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超标预警。
第二章数据采集和传输
第七条排污单位协同运行效劳单位、通信单位,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数据采集、传输准确可靠。
第八条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接收监控上传的监控数据和人工补录监控数据。
第九条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控,每2小时上传一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其它特征污染物〕浓度实测值;每10分钟上传一次平均流量,每2小时上传一次累计流量。平均流量的量纲为立方米/小时,累计流量的量纲为立方米。
精馏塔填料第十条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控,应当连续实时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其它特征污染物〕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每10分钟上传一次主要污染物浓度、烟尘浓度、烟气流量、烟气含氧量、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的非常钟均值,每小时上传一次上述监控因子的小时平均值;非常钟数据的监测时间为非常钟的
整数倍,小时数据的监测时间为小时的整点。
污染物浓度数据应有浓度实测值和折算值,量纲设为毫克/立方米;烟气流量的量纲设为立方米/小时。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传输仪与前端监控设施应当保证实时通讯,前端监控设施的非常钟数据均值、小时数据均值和日数据均值由数据采集传输仪计算、汇总,并生成小时数据日报表和日数据月报表。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备数据显示、数据储存、数据历史查询、数据确认重发、断点续传、平台取数、运维状态查询、设备状态查询和控制等功能。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同步向省、市环境监控机构和运行效劳单位传输自动监控数据,通讯传输协议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HJ/T212-2005〕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传输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章数据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省辖市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展审核。省环境监控机构重点审核全省上市企业、省管电厂的监控数据,以及省辖市整体监控数据的完好性、合理性、有效性;经省环境监控机构认定的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计算。
第十四条环境监控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每天对监控平台接收的实时监控数据进展核定,判断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智能美甲1、自动审核。利用故障检测软件,自动检测前端监控、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监控平台效劳设施运行状况,并生成自动监控系统各单元异常情况报表;利用数据审核软件,对各类上传监控数据进展初审,自动标示异常数据、质控数据和超标数据,并生成相应数据报表。
2、人工审核。环境监控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根据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视频监控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态、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通讯网络传输情况,对自动审核标示、补录的监控数据进展人工审核,判断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数据出现下述状况时,视为异常数据:
1、废水、废气单次监测值出现偶发性超高值、超低值、零值、负值等数据时;
2、废水主要污染物单次监测值连续3次以上一样,废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值小时均值连续3小时一样时;
3、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监控平台接收的监控数据误差大于1%时;ca185
4、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在校零、校标和质控样实验时的自动监控数据;
5、自动监控设施故障、维修或者其他异常状态时的监控数据;
6、低于监控仪器检出值、不符合采集传输标准值等其他异常数据。
第十六条环境监控机构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确认的异常数据进展标示,查明数据异常原因,按程序经审核负责人审查后,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环境监控机构审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剔除异常数据后的数据链进展修正、补充。
第十七条环境监控机构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失数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监控数据进展补录。
在监控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视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协同运行效劳单位,采取人工监测、备用机监测或者便携式仪器监测的方式
获得监控数据,并按规定向环境监控机构报送,数据监测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经审核后作为补录数据。
自动监控数据缺失在6小时以内的,环境监控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按缺失前1小时该参数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1小时该参数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替代缺失时段的自动监控数据。
同时段的有效性审核数据、监视性监测数据、巡查监测数据可作为补录数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动监控设施设置上下限,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自动监控设施的原始监控数据进展修改和删除;不得随意改变数据存储格式。
第十九条存储于排污单位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和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内的自动监控数据,由排污单位委托的运行效劳单位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条上传于各级环境监控机构监控平台数据库的监控数据,由环境监控机构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四章数据流转和应用眼镜清洗剂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控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自动监控设施和视频系统对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进展实时监控,对自动监控数据进展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对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进展预警。
第二十二条环境监控机构每日编制?重点污染源监控超标日报?,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数据使用单位通报。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2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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