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审计重点及存在问题

国土资源局审计重点及存在问题
一、 预收土地出让金挂帐未缴存财政专户。
二、 收取出让金及有偿使用费以其他规费名义缴存套取财政资金(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繁杂,有工本费,登记费,变更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休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农重金,开垦费,开发费,,,等等大概有十来个,按规定,对于出让金国土局只能用其中的?%手续费,而其它费用可全额使用,对此,国土局会混淆收费项目,套取资金)
三、 应缴未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应缴地方部分,而大部分国土局不交。
四、 收取耕地开垦费未缴专户。
五、 虚列支出套取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这一点在审计中不易查出,因为其复垦资金,及开发资金,都有其工程项目,并附有工程审计报告,和相关完备的手续,而这里面却存在很多猫腻。相关国土所虚增项目开支金额。对此结合小金库查法结合单位的资产,账面情况核对.
本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收大楼峻工的贺礼,而在账上却无相关大楼支出,据此为线索发现问题。
六、 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挤占土地出让金,各地设置部门不一。根据情况.
七、 设置收入过渡户。
八、 滞留专项资金,不拨付项目单位,
九、 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让金,国土部门却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十、 降低征收标准少征出让金.
十一、 为有关单位贷款提供便利办理假土地证。
十二、 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内容包含不一,有的是土地净收益,有的包含土地净收益和税费开发成本等,难以划清土地出让净收益。
挂牌出让已提供净地,但逾期仍欠征土地出让金.资金不能及时收缴入库。
   
-—-你审过土地局没有?
—--哦,俺没审过,想知道他们都有哪方面收入容易形成小金库
-——土地补偿费容易出问题,会套出后形成小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探矿权价款容易混淆级次
-—-这个费收上来应交给谁?
———中央和省级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与国土局无关吧
智能卡制作—--我们这里在国土局征收,职能并到国土局了
-——还有土地管理费,确认费,项目多了,这些收费项目大多有分成,你还可以查查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管理费等问题,还有违规退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土地出让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近几年,随着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改革完善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快速增长,并已成为大部分地区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的主要财力来源。但我们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有关规定不完善和一些地方不重视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等原因,目前存在不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并随意确定土地净收益等问题.目前,规范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并有效使用土地出让金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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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出让金不能全额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缺乏监督。目前,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本季度的土地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一些地方仅关注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的预决算管理,而按照办法要求能真正实现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是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而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则缺乏财政预决算的监督管理.同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地区都不重视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单独的预决算管理,有的地区根本不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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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方国土部门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办法规定,土地净收益是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的净额,地方国土部门应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并确定应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由于存在整体拆迁、滚动开发、开发区新建整体市政大配套设施等问题,单块出让地块的费用归集比较困难,而办法也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客观上导致地方国土部门不能及时正确地核算土地出让费用和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主要关心作为本级非常规性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的总收入,普遍不重视其规范化核算,最终使地方国土部门主观上漠视土地出让金的规范化核算,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
  3.地方政府随意确定土地净收益,人为调整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土地出让金的非规范化核算必然导致随意确定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不同目的,会故意调整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完成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调增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二是为了减少体制上划,调减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这种人为蓄意调整行为,使仅有的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土地净收益也丧失了真实性。
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最近几年将保持一定的总量规模,仍将成为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主要财力来源,有关部门应完善法规,密切关注该项财力的使用及效益情况,地方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收入的财政财务管理,结束这种缺乏预决算管理、财政体外循环、随意调节地方财政收入的现象。
  1.取消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地方本级国库.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地方本级金库,能使地方政府充分重视土地出让金的预决算管理,并最终实现土地出让金的全额预决算管理.同时,地方政府也就不能利用土地出让金核算的不规范,通过调整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调节地方财政收入了。
  2.中央应以某一固定比例(3%至5%)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达地区由于自身财力充裕,加上土地单价较高,土地出让金收入丰硕,城市化进程顺利,并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而欠发达地区本身财力捉襟见肘,为了城市化进程,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各类投资公司,负债经营,但又不能实现足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状况极其窘迫。土地出让金虽作为地方政府本级非常规性财政收入,具有从当地企业和购房者身上获取,并用于当地城市建设,服务于当地居民的性质,但中央政府必须考虑各地区城市建设的平衡性,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同时,通过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中央有关部门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管理。
  3.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全额土地出让金收支的预、决算编制,地方国土部门不再对单块出让地块实施完全费用核算。在地方国土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土地出让和开发计划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开发和市政建设预算,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剩余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市政建设。由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没有明晰的界限,土地出让费用和收益核算比较复杂,在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对单块出让地块实施完全费用核算,而对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实行总额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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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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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浆剂(96)财综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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