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洗车行、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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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洗车行,经营场所******双林街********底商2-106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被告:*******************,营业场所******************14层CDEF室、17层ABCL室、18层BCD室、26层EFG室及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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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洗车行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洗车行的经营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洗车行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快速卷帘门维修费用3500元,实际数额待评估后再追加,评估费,该工位维修期间停运损失费150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承担;2.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驾驶车牌号为津A3××**奥迪牌小型客车,于******双林街*******底商2-106一层洗车店自助洗车工位内洗车,其洗车后随即操作结束订单,卷帘门随即打开供其通行(进场时已提示应尽快通过,洗车完毕后手机结束订单离场时系统会再次提示是否离场,否则卷帘门会再次关闭),但***在结束订单卷帘门打开后并未及时驶离工位,而是在工位内停留。且其**启动车辆驶离时并没有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慌忙挂挡起步倒车且倒车速度较快,导致驾驶的车辆与卷帘门相撞,造成卷帘门受损。经查询,该涉案车辆向*******************已投保**三者险及交强险,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责任险(限额3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被告***前往原告洗车行洗车后未能安全驶出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未能保护被告***洗车后安全驶出,因合同的***为***,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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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洗车结束后扫码上车,调整脚垫,系安全带,调整座椅,倒车时充分观察后视镜四周安全情况,正常速度倒车。倒车过程中没有任何提示音的情况下,卷帘门由上往下快速下落,下落过程驾驶位观察倒车镜并不能观察到卷帘门正在关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卷帘门损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负责人,之后共同到达现场沟通情况,卷帘门出现微小形变,并且卷帘门可以正常使用,目测不需要维修。交通大队判定被告无责。其认为原告卷帘门设置规定不合理,不符合自助洗车行业规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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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因:1.在扫码确认离场后,手机程序并未提醒卷帘门20秒下落;2.商家卷帘门设定20秒自动下落,时间***开车前准备工作(调整座椅脚垫,系安全带,调整后视镜,观察四周行车安全情况);3.卷帘门自动下落时间并不是原告所说设定的20秒,卷帘门本身是否存在故障;4.卷帘门下落过程中没有任何提示音、警示音或其他卷帘门正在下落的提示设施;5.卷帘门感应器存在缺失或故障,在倒车过程中未检测到车辆正在倒车,停止下降;6.洗车店前方没有安装凸面镜或自动器感应离场等其他装置(其他品牌店面有这些装置),使顾客不能第一时间观察后方情况;7.洗车店店内未设置任何离场步骤顺序等警示手册,卷帘门自动下落时间等(商家所说卷帘门上的提示非常不明显);8.在第二次双方到达现场后卷帘门可以正常使用,并不存在无法营业的情况;其住在自助洗车对面小区也并未观察到有停业维修情况,故需要原告提供维修明细,更换零件**,停业维修等监控视频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以上原因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真实性异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票据及维修报价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事发视频,被告*******************表示无法看清车牌。**认为能够显示本案经过,并且原告在庭后刻盘,**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聚氨酯1原告提交的订单截图、洗车店照片,被告*******************认为无法确定系本案发生时形成,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津A3××**号小型汽车,在*********经营的自助洗车车间内向后倒车时,洗车车间的卷帘门下降,被告***车后部碰撞洗车车间卷帘门,造成车辆及卷帘门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的津A3××**号小型汽车在*******************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后,案外人***********出具高速卷帘门维修报价单,记载“电机检测费100元、快速卷帘门制动器复位150元、快速卷帘门网络**检测费150元、门板密封条400元、门板1600元、快速卷帘门信号发射器校准100元、卷帘门拆装900元、铆钉螺丝粘接剂辅料100元,合计3500元”。案外人***********于*******17日向原告经营者**(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金属制品*卷帘门配件,价税合计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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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经营者**、被告***与**一同前往****。经勘验,涉案卷帘门已进行过简易处理,涉案洗车车间可以营业;涉案卷帘门两侧门框可见向外形变,外侧下部装有防砸感应装置;涉案卷帘门关闭后下方部分门板可见向外形变;涉案卷帘门升降时未见声音等形式提醒;涉案洗车车间内未见凸面广角镜;涉案卷帘门外部张贴有自助洗车***,到场的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均认可事故时已经存在;涉案卷帘门开启需要手机扫洗车车间内二维码,扫码后提示“结算后门自动开启,30s自动关闭,结算后请30s内离场。确认现在离场吗?”并需要点击取消或确定进行操作,提示界面与原告提交的手机截屏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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