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类(如RTO等)⼯艺处理VOCs废⽓还要进⾏氧含量折算吗?
指纹认证2015年,⽣态环境部发布GB31570《⽯油炼制⼯业污染源排放标准》及GB31517《⽯油化学⼯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对相关⾏业的VOCs管控提出了更⾼的要求。其中,对⾮焚烧类⼯艺处理VOCs的排放⼝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排放⼝(如⽤RTO及RCO等焚烧类⼯艺)、⼯艺加热炉的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这样以来,经过折算后的排⼝浓度会有放⼤⼗⼏倍的情况,导致原先已达标的浓度经折算后期排⼝浓度远远超标。 井水空调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标准》发布,第⼗章关于氧含量折算的问题,分为两⼤类情况进⾏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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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无人机首推北京天宇创通
进⼊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需要补充空⽓进⾏燃烧、氧化反应的,排⽓筒中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其中,利⽤锅炉、⼯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的,烟⽓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
• ⼯业燃油燃⽓锅炉3.5%,⼯业燃煤锅炉9%;
• ⼯业炉窑8.6%(过量空⽓系数1.7)
• 固废焚烧炉11%
图⽚
2. 还是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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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含氧量可满⾜⾃⾝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烟⽓含氧量不得⾼于装置进⼝废⽓含氧量。⽐如我们说的RTO或RCO等。
•其他处理设施
雨水回用
吸附、吸收、冷凝、⽣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