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船舶保险承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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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分公司
2014年度船舶保险承保政策
河南省分公司财产险/责任意外险部
第一章  总那么
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船舶保险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
(一)超过度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利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条款的业务(从共业务除外);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五)其他超出分公司业务治理授权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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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不具有相应险种核保权限的分公司,在符合承保政策前提下,能够就下述业务逐单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承保:
(一)招投标业务;
(二)统括业务;
20kv高压直流电源(三)渠道业务:即现有业务渠道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且该渠道业务整体盈利;
(四)关联业务:即现有客户业务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或一揽子投保中包括的船舶保险业务。 口型钢
第二章  远洋船舶保险
一、禁止承保业务
(一)海事主管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黑名单上的船舶;
(二)无有效合格查验证书的船舶;
(三)非钢质船舶,包括水泥船、木质船等;
(四)专门运输原木、沙、石、矿砂/粉的船舶;
(五)远洋航线渔船、客轮、游艇、水翼船和气垫船;
(六)工程船舶,包括重型起重船、挖泥船、半潜船等;
(七)以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能源险业务,包括供给平台(如FPSO浮式生产储油轮、FSO浮式储油船等)、钻井船、海上钻井平台业务,海上固定装置(如浮标浮筒等;
(八)单船业务,个人船东或个人承包的船舶保险业务;
(九)拖带类船舶保险业务、以拆船或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次业务,装载铁矿砂和镍矿不符合IMSBC规那么的散货船业务;
(十)附加投保保赔险性质附加险(四分之三碰撞责任除外)的业务;
(十一)福建籍船公司业务,和2003年以前浙江温州、台州、江苏高淳、福建福安、安徽水阳、湖北黄石等地建造的船舶;
(十二)改建过的船舶或安装旧主机的新建船舶;
(十三)代理人、经纪人业务(统保业务除外);
(十四)其他不能知足再保合约要求的船舶保险业务。
二、鼓舞承保业务
能够同时知足如下条件的、以航运为主业的中央、地址国有或民营的骨干航运企业优质船队业务:
(一)船舶由蛭石板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正式成员之必然级;高温气化炉热电偶
(二)船舶具有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A)之一或AM Best/标准普尔A-以上评级的商业保险公司或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PI)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PICC)提供的保赔险保障;
(三)单船船龄小于15年;
(四)单船及船队近5年的损失赔付率低于50%。
第三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禁止承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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