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 号】辽价函[2006]60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冯代存
∙tokyo hot n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6]60号)
省交通厅:
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函》(辽交公[2005]229号)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贴纸机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表: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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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 位│ 标准(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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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坏、挖掘 │门铃电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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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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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290│腐蚀路面按20-5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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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沥青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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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人管理.普通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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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砂石路面 │ 平方米 │50│煤层注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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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面基层(不含砂石路)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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