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ICS 13.220.20
C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 3518-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倪照鹏、马锐、韩子忠、阚强、黄韬、吴丹、鲁云龙、薄建伟、朱惠军、肖蓉、高维娜、谭远林。
引    言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家用水果榨汁机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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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
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査,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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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判定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
5.2.1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sdl5.2.3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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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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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  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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