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假肢赔偿规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86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1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水分子团 
数控分度头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手动滤水器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12以下截瘫
假眼(只)
5
500
 
免烧砖机模具假耳(只)
10
2000
 小型生物反应器
假鼻
10
6000
 
假牙(只)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
拐杖(付)
2
15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094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九年八月三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094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投票箱制作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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