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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5
【字 号】顺政办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体验台【时效性】现行有效 蚀刻刀模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9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提高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水平,方便市民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全区范围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二类及以上公共厕所。
  第三条 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方便使用、文明卫生、干净整洁。
  第四条 区市政市容委作为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共厕所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共厕所建设
本草茶  第五条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光杆排线器
  (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节能、环保、便捷的技术设备;
  (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三)提供照明、取暖、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四)粪便收集、排放无害化,化粪池及时清掏,清掏的粪便送到区粪便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设计、选址、施工、验收、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及建设标准,制定本区年度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二)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委托设计,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选址,组织中标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建设,组织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环卫中心、施工及监理单位验收,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管理(城区移交给区环卫中心,镇村移交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投入使用。
  (三)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提出申请,区市政市容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厕所管理
  第七条 公共厕所管理包括日常运行管理、检查及考核。
  (一)城区(东至潮白河、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减河)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环卫中心,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运行、保洁维护、维修和检查工作。
  (二)镇村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属地镇政府,负责农村及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厕所的日常运行、保洁维护、维修和检查工作。
  (三)其他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公厕产权单位,负责所建公共厕所的日常运行、保洁维护、维修和检查工作。
  (四)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定期检查考核全区公共厕所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公共厕所维护和保洁标准:
  (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
  (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五)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
  (六)维护管理单位应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公共厕所维修标准:
  (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
  (二)照明、水龙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在12小时内修复;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暖器设施、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大小便器等设施损坏3天内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
  (一)城区公共厕所开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6:00-24:00开放;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6:00-22:00开放。
  (二)镇村公共厕所开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7:00-20:00开放;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7:30¬-19:00开放。
  (三)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24小时开放。
  (四)根据区域特殊需求和居民要求,公共厕所日常管理单位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日常维护保洁及大修、改造费用承担。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日常维护保洁费用及大修费用,城区由区财政承担,镇村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参照《顺义区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顺政管发〔2006〕7号)执行。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日常维护保洁、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视音频切换器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或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五)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15日前向区市政市容委报告。
  第十四条防静电控制器 条对公共厕所粪便不及时清掏、不按规定排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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