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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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荆政规〔2017〕11号 电热手套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规〔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备注:根据2019年1月10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进行修正
荆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路收费系统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远心扫描透镜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其中停车场地应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行政管理、专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应急处置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激光除锈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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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
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细则规定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测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办公场所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辆注册日期在2年以内,机动车销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低于12万元;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识;
(八)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每车每座事故60万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
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2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或《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本条第(二)款《通知书》,到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将车辆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