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建议实证研究--以W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实践为视角...

Vol.36.No.2Mar.2021
第36卷第2期
2021年3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
浮游生物计数框
建议实证研究
—以W 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实践为视角邓华成
(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
[摘 要]通过对W 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践
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与法院采纳率的 比率并不高;法检承办人员对确定型量刑建议存在较大的认
识分歧;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度不高;被告人上诉问题突出。全
面提升确定型量刑建议实效,建议从完善量刑规范化和值班
律师制度、注重释法说理、提高检察官精准量刑的能力、畅通
检法交流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推进控辩协商实质化,不断
提高量刑精准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确定型;量刑规范化[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21)02-0049-0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8 年最新修改后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也是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作
出的重大部署。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含义是指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侦查 机关及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表示自愿
愿接受处罚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
理。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 检察机关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
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控辩双方 围绕量刑问题,展开实质性的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了
一致的意见”,并将案件定性、具体的量刑建议情
况、程序适用等重要内容在具结书上明确表示出来,
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
建议叫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实
质影响者,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很大程度上决
定了法院的裁判内容,是最为重要的司法意见味因 此,本文将通过对W 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的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
导丝男士
建议精准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建设性的 改进对策,以期加快推进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精准 化建设。
一、实证考察:W 市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实践分析
本文选取了广西W 市检察机关(基层院:WX 、
CZ 、LX 、CW 、TX 、MS 、CX )从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情况为样本,通过采取走访、
座谈、数据统计等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
建议方面存在的具有代表性问题进行深入地调研①。
(一)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总体不高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W 市检察机关提
出量刑建议合计3239人,其中提出幅度量刑建议
1705人,提出率为52.64%;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1534人,提出率为47.36%。
从季度环比分析,2019年7-9月确定型提出率
为28.20% ,2019年10-12月确定型提出率为
30.25%,环比上升2.05%; 2020年1-3月确定型提
出率为52.98%,环比上升 22.73;202'0年4-6月确
[收稿日期]2020-03-10
[作者简介]邓华成(1992—),男,广东龙川人,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①本文所提的“确定型量刑建议”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确定的刑种和明确刑期的量刑建议。
定型提出率55.17%,环比上升2.19%;2020年7-9
月确定型提出率56.46%,环比上升1.29%;2020年9-12月确定型提出率57.69%,环比上升1•23%o
35.00% -1 3113% 30.00%25.00%20.00%15.00%10.00%5.00%0.00%
图1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罪名分布
(2019 年 7 月-2020年 12 月)
如图1,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适用认罪 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涉及罪名54个(其余
390个罪名无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其中盗窃罪、
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危险驾驶
罪等合计占53.91%,由此可见确定型主要针对于常 见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一 般应当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①。这充分说明对绝大多
数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型建议,只有当遇
到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或是量刑情节复杂的重 罪案件,才可以提出幅度型建议。从全国范围看,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
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情况的通报》,重庆、浙江等地 确定型提出率高达89%②。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规定 “一般应当"当是指确定型提出率至少在80%以上。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截至目前,W 市检察机关在确 定型建议提出率在55%左右,和其他地区仍有较大
差距。
(二)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总体较高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人民法院采纳检
察机关确定型量刑建议2744人,采纳率为91•92%o波纹片焊接机
从图2可看出“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从
2019年7月开始,环比每季度上升幅度较大。截至
目前,总体采纳率稳定维持在90%以上,主要包含
两种情形:一是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型建 议,在裁判时直接采信的占比89.41%;二是法院认
为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存在不适当情 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采纳的占比为
4•37%o
(三)法院未经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判决情况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W 市检察机关收
到法院一审判决的认罪认罚案件共2232件3214
人,法院未经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判决
的案件共57件62人,占比1•93%o
表1法院未经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判决情况
收到判决的
未经建议
调整直接 判决
未经建议调整 直接判决中 幅度型 确定型
量刑 量刑建议建议
人人人
WZ 市院
挤胶1544
000WX 区院25935939
12
27
CZ 区院316
441
606LX 区院20228553
2
CW 县院
172241303TX 县院
451
66311
0MS 县院206308
101
CX 县院
61187372
5合计22323214
62
18
44
① 根据2019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
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②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情况的通报》。
如表1,确定型量刑建议未经建议调整直接判决有44人,占比70.97%。经过实地座谈调研,主要有三个现实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到位,导致量刑建议质量不高,容易造成与法官对量刑情节理解、认识存在分歧现象。例如WX 区院未经建议调整直接判决有39人,占全市的62.9%o其中,量刑幅度6-18个月的有12人,确定型有27人,不论是量刑幅度较大还是确定型量刑建议,均没有被法院采纳,突显出与法院承办人员对量刑的把握存在着分歧。二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沟通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导致庭审中有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而有的法官以此为由不采纳量刑建议直接判决。三是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比较抵触该项制度的落实,甚至认为影响法官裁量权。
(四)确定型被采纳后被告人上诉问题突出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办理的案件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有18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占一审宣判人数的5.67%o其中,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采纳做出一审判决中,有5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占全部上诉的30.77%①,突显确定型量刑建议效果不够理想,经过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从56名上诉的被告人中受教育和职业来看,初级中学以下毕业的情况约占79.2%,农民和无业人员大概是81.1%o被告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欠缺,有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识比较模糊,有的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有偏差,有的将“认罪”的标准和实质理解偏差,导致不能正确理解该项制度的实质内涵和法律后果,没有做到真正的认罪认罚。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数较多,判决后各被告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在56名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有19名被告人属于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主要集中在团伙犯罪中。在一个人数较多的案件中,容易出现从众心理,导致出现一人上诉引发多人上诉的情形。例如有2件11人聚众斗殴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案件,共有10人提出上诉,起诉及判决均认定持械聚众斗殴情节,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上,由于量刑在被告人认为属于较重,各被告人在起诉前均存在不同程度认罪不认罚情况,经过检察机关承办人动员才愿意认罪认罚。在宣判后,各被告人基于“从众”心理,有一人上诉后其他个人纷纷跟着上诉,导致出现签署具结书并判决后仍有多人上诉的情形。
三是判决后被告人反悔,提出上诉。在56名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仅有2件,导致有的被告人在判决前表示认罪认罚,但在获得从宽量刑后,又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规定,以上诉方式争取更大诉讼利益,试图在实体方面获得更轻处罚。
四是部分被告人在被法院一审判决后,抗拒到外地服刑,便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以借此延长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二审判决或裁定时其刑期也差不多结束了,从而达到其在本地服刑的目的。经统计,此种情况占比34.73%o
(五)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率不高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W市检察机关审结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共2147人,占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总数的61.87%o
从图3可以看出,值班律师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阅卷的情况占比82.10%,而值班律师提出阅卷检察机关因各种客观因素没有条件提供值班律师阅卷的占3.3%,在值班律师已经阅卷的14.6%中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仅占3.31%o据统计,在没提出阅卷的值班律师中,大部分仅仅是充当见证者的角。因此,值班律师的参与率和参与质量并不高。
综上,从W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
①因确定型被采纳后提出上诉的人数占全部适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人数的比例为30.77%
践中反映出虽然在总体上法院对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保持较高水平,但检察机关确定型提出率与法院对确定型采纳率的比率并不高。
二、问题剖析:量刑精准化之现实困境
基于上述对W市检察机关确定型量刑建议实践情况的分析,为推进确定型量刑建议达到“两提高一降低”的目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下面将从现状出发,剖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出影响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因素。
(一)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规范化不足
量刑作为认罪认罚的讨论重点和控辩协商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会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量刑内容。因此,量刑规范化对提出量刑建议具有明确具体的实操性,对当事人来说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根据当前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不难发现,量刑规范化主要存在几大难点。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规范化的衔接不够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具有综合性质的制度,既有实体方面也有程序方面的制度,如实体方面包含了自首、坦白等多项制度,程序方面既包含普通、简易和速裁审判程序,还有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程序性制度。在2017年3月制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明确15种刑事案件罪名的具体量刑规则和方法。同年5月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增加了8种刑事案件罪名的量刑规则和方法。虽然这两个“指导意
见”已经涵盖23个常见罪名,对认罪认罚案件涉及的大部分量刑情节均
有规范(如表2所示)。但从中可以看出,仍有不少的情节在这个规范中没有涉及,如速裁程序适用、预缴罚金等,难以满足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需要。
二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承办人员在量刑方面亟待
进一步统一认识。一直以来,量刑都是法官的权力,麦克风架
检察官在量刑上经验缺乏,对个案的量刑问题存在
一些分歧的情况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对检察机关
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采纳,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既不采纳量刑建议又不
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而是直接作出判决的情
况,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心理落差较大,情绪波动较大
等情形进而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也就大幅上升,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用o因此,法院和检察机关亟需对量刑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形成共识。
三是量刑建议标准化的依据尚未明晰。从司法
实践来看,对量刑规范化出台的指导意见一直以来
都是制定或者修订的,容易导致检察
机关根据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所提出
的量刑建议效力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根据调查
发现,有部分承办人员认为制发的《量
刑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只是“参考适
用”,这就造成了目前检察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上缺
乏明确、具体、覆盖面广的量刑建议规范化的标准和
依据,至于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无疑难度更大。实践
中,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提高法院对量刑建
议采纳率等其他考虑因素,对有些没有量刑规范情
形的案件做出比较宽泛的量刑建议幅度,比如有的案件法定刑规定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往往有的办案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幅度在2年左右,致使此类
表2《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认罪情形情形细化从宽幅度认罪情形情形细化从宽幅度
自首犯罪较轻40%至免除刑罚退赃、退赔无30%以下一般情形40%以下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40%以下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以下未取得谅解30%以下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种10%-30%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20%以下
较重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情形50%以下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30%-50%犯罪较轻50%至免除刑罚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当庭自愿认罪无10%以下
型量刑建议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和监督建议。
(二)精准化量刑剥夺法官裁量权的误区
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导致法官的裁量权空置,与我国审判权设置初衷相违背。经调研发现,W市部分基层法官持这种观点,往往基于某种情绪因素对量刑建议置之不理而直接判决,而判决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相差仅1个月。当然也有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只要经过开庭进行庭审裁判的,就是符合我国司法审判制度。
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是控辩协商的必然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处理进行共同协商,并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那么协商结果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应当得到庭审裁判的采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般应当采纳”强调的是法院对控辩双方经过实质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达成一致合意的承认。这种承认将会更好地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该项制度有更多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今后对该项制度的全面深入落实。否则,协商程
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果,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直接影响认罪认罚制度无法有效开展。退一步讲,作为特殊情况,法律还规定了5种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仍认为明显不当的可以直接判决。因此,法院并不是当然地必须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是简单的确认而已,而是依法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选择和决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相契合。
(三)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值班律师制度是最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最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到现在,从《指导意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牵头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在值班律师制度上进行细化和完善,肯定了值班律师的“阅卷和会见”①。但同时对值班律师的阅卷和会见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值班律师仅能查阅案卷,不能摘抄复制,所以也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为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法律地位不同于辩护人,导致值班律师不能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全部过程,无法为被告人提供真正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我们可以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看出,只有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及时指导,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的基本保障。”只有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相关权利和保障,才能发挥该项制度的优越性。虽然《指导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值班律师在前一诉讼阶段提供过法律帮助的,也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对于值班律师能否在同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为多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光固化打印机(四)办案人员的认识和水平亟待提高
一是部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确定型量刑建议认识不够到位。有效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必然要求提高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这对办案人员能力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有部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面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较高压力的情况下,有时为了追求办案效率而花费较少时间审查案件的证据问题,对量刑证据及其他与量刑相关的材料往往没有仔细审查,在控辩协商中流于形式,所形成的量刑建议进入审判程序后容易因为证据问题导致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难以被法院采纳。二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精准量刑的能力亟待提高。确定型量刑建议意味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对量刑规则以及规律理解透彻,要有足够强的对量刑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当前,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有相当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经验,释法说理不强,
①《指导意见》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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