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交叉规范

第6.3.1条 根据交通功能和匝道布置方式,立体交叉分为分离式和互通式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和道路互通的完善程度分为完全互通式、不完全互通式和环形三种。各种立体交叉的基本形式见表6.3.1,各种图形见图6.3.1-1~图6.3.1-9。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分行,分为分行立体交叉和混行立体交叉两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立体交叉形式见图6.3.1-10与图6.3.1-11。






第6.3.2条 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体交叉形式选择的原则如下:
1.立体交叉的选型应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比较后确定。
2.立体交叉应保证主要方向交通顺畅。对于交通量小的次要交通方向,可保留部分平面交叉或限制某些方向交通。当交叉口转弯流量较小,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绕行的道路时,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3.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时,可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的立体交叉。
4.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对交叉口交通流的分析,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布置匝道,不应单纯强调对称。增量式光电编码器
5.一条路上建造多处立体交叉时,宜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使驾驶员容易识别行车方向。
二、立体交叉基本形式的交通特点及适用条件如下:
1.分离式立体交叉适用于直行交通为主且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使用的道路。
2.菱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供转弯车辆行驶,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3.部分苜蓿叶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可采用平面交叉或限制部分转弯车辆通行,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4.苜蓿叶形立体交叉与喇叭形立体交叉适用于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处。苜蓿叶形用于十字形交叉口,喇叭形适用于T形交叉口。
5.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左转弯方向交通设有直接通行的专用匝道,行驶路线简捷、方便、安全,适用于左转弯交通为主要流向的交叉口。根据交通情况,可做成完全定向式或部分定向式。
6.双层式环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次要道路的直行车辆与所有转弯车辆在环道上通过,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和多路交叉。
三层式环形立体交叉可保证相交道路直行交通畅通,转弯车辆在环道上通过,适用于两条主要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当一条主干路近期交通量较小时,可分期修建,以双层式环形立体交叉作为三层式的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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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条 立体交叉的计算行车速度规定如下:
一、立体交叉直行方向和定向方向计算行车速度。
1.分离式、苜蓿叶形、环形立体交叉的直行方向和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定向方向的计算行车速度应采用与路段相应等级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
2.在菱形立体交叉中通过其平面交叉口直行车流的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与路段相应等级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的0.7倍。
二、匝道计算行车速度见表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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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形立体交叉环道的计算行车速度见表6.2.11。
第6.3.4条 立体交叉的平面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平面设计各项设计标准见第五章第一节。
二、匝道圆曲线最小半径指未加宽前内侧机动车道中线的半径,规定见表6.3.4,宜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超高is=2%的最小半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三、匝道平曲线超高宜采用2%,最大不得超过6%。
四、匝道平曲线加宽值见第5.1.9条。
五、匝道缓和段的规定见第5.1.5条。
第6.3.5条 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表6.3.5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坡道上行驶时,最大纵坡度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规定。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回头曲线处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
立体交叉范围的平面交叉口处的纵坡度应按第6.2.6条规定处理。
立体交叉范围内竖曲线设计见第5.2.6条。
第6.3.6条 立体交叉道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结构
一、立体交叉范围内干道横断面布置应与衔接的道路路段协调,并根据交通情况设置集散车道与变速车道。车道宽度、侧向净宽等见第四章。
二、立体交叉匝道应设计为单向行驶。有困难时可采用双向行驶,但应予以分隔。匝道横断面布置见图6.3.6。单向行驶匝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匝道中,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应根据交通量确定。
四、路缘带宽度见表4.6.1。
第6.3.7条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第5.1.11条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第6.3.8条 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8。
第6.3.9条 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9 和图6.3.9。

第6.3.10条 变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变速车道的布置
1.立体交叉的直行方向交通量较少时,变速车道可采用直接式,见图6.3.10-1。直行方向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平行式,见图6.3.10-2。
 
2.减速车道驶出端应使驾驶员易于辨认。变速车道可采用不同颜的路面或标线与干道区别,并加设交通标志。
3.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可与直行方向干道的车道宽度相同,其位置自干道的路缘带外侧算起。变速车道外侧应另加路缘带。
二、变速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6.3.10-1和表6.3.10-2所列数值,并根据道路纵坡度大小,按表6.3.10-3所列系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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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速车道的过渡段
1.平行式变速车道过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表6.3.10-4所列数值。
2.直接式变速车道过渡段按外边缘斜率控制。驶出端过渡段外边缘斜率为1/15~1/20(驶出角接近4°~3°);驶入端过渡段外边缘斜率为1电脑视保屏/30(驶入角接近2°)。
第6.3.11条 集散车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应与匝道计算行车速度一致。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与直行干道相接。立体交叉范围内集散车道与直行干道间应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集散车道与分隔设施宽度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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