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四大员”安全操作规程

涉爆“四大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库管员
1 库管员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2 保管员对新入库的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
2.1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
2.2品种、数量和规定与证或单据相符;
2.3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为合格品;
eva母2.4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3 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严禁混存。与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放库房。
4 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5 仓库内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小型仓库0.6m,大型仓库1.3m。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6 存放类、各种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得超过环保润滑油1.6m,架上的类和各种箱不应叠放。
7 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
8 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9 进入库房不应带烟火、关闭手机及其他引火物,不准抽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10 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房间进行。
11 应按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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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并认真填写收发账、领用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13 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接发给。
14 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
15 库房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16 对退库的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变质失效的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7 发现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的当地公安机关。
(二)押运员
1 押运员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2 押运员对所押运的装、运、卸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3 从外地运如本市的,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4 从销售公司购买,须持有市公安厅或辖区公安分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 从总库或分库分次提取时,须持有总库或分库签发的提货单等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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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仓库领取,除了近距离、量少可用人工搬运外,其他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盗、防火、放热、防雨、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性能,经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并办理了专用车辆标志牌证。
7 押运员应督促司机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8 装卸时押运员应在场监督,并仔细清点的品种、数量。
9 禁止与材同车运输。或材只准放在密封车厢内,车门上锁。散装只准放在车厢前角特制的箱内,箱内壁应衬软垫,箱(盒)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填满。
10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
11 运送时,箱必须平稳摆放在车厢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12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分层装卸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13 或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14 的装卸工作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时,严禁装卸。
15 装卸或运输时,必须关闭手机,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6 运输的车辆,除司机和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乘坐。司机必须是熟悉所运和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正式司机。
17 运输的车辆在能见度良好时行驶速度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或停驶。
18 运输途中不得在民房或有人聚集的地方停留,运送工具与车辆之间应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上下山(坡)时,不少于300m。
19 遇有暴雨时车辆要停在远离村镇、工矿企业及建筑物的空旷地点。
20 用专用车辆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目的地。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21 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受过安全培训,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搬运。
入库时,押运员必须如数将火工材料移交仓管员保管。
22 发现丢失、被盗或错领,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三)爆破员
1  一般规定
1.1  爆破员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1.2  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加工和爆破作业。
1.3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起爆管和,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时,应对材作防水处理。
1.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工作面支护损害;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红外焦平面探测器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则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须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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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1:2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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