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30
【字 号】浙政发〔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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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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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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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万次火柴
  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
要求;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9%(建成千岛湖引水工程后,达标率为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深化铅酸蓄电池、电镀、制
革、印染、造纸、化工等六大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氮肥、有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20年底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出路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要求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
务厅等参与)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坚持一厂一策,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6年6月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
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5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20
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新型增塑剂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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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污水   设施   城镇   行业   防治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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