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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07
【字 号】吉安委明电[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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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安委明电〔2014〕10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科学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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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暗访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之一,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不预先通知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暗访对象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暗访实施主体:多孔管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暗访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开展暗访工作,指导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暗访工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设立13个暗访组,分别负责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省直行业部门,开展暗访工作。省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设立的暗访组,负责对所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暗访工作,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组织开展好暗访工作。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
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的暗访组,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暗访工作,并指导所属县(市、区)的暗访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暗访的方法和途径:
  (一)暗访工作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开展暗访抽查工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各地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暗访,省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暗访组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暗访。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暗访组每年暗访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0户,市级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直部门暗访抽查户数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在安全生产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部署要求,增加暗访抽查频次。
  (三)暗访工作要利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客观记录暗访过程,真实反应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六条 暗访应当以下列单位为重点:
  (一)被依法取缔关闭和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和暂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五落实”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治理。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教育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存在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不彻底问题。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管理滑坡、标准下降问题。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否有出具虚明或者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
  (八)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否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做到政府、部门逐级、逐片监管和专家服务落实。
  (九)各级政府、部门部署安排的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十)众反映的信访举报案件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十一)上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是否如期完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暗访工作程序:
  (一)暗访工作开展前,应明确暗访抽查的重点内容和暗访日程安排,组成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暗访组,确定负责人,进行分工,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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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开展暗访时,暗访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暗访,需要执法时可联系有相应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实施联
合执法。
  (三)暗访抽查工作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停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采取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严肃追责的“四个一律”整治措施。
  (四)建立健全暗访工作档案。暗访组要填写暗访抽查记录表,记录暗访时间、被抽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并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填写暗访督办单,暗访督办单及相关材料移交属地政府。同时将暗访抽查记录表及影音文字等资料,送暗访工作办公室存档。
  (六)省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对不宜由属地处理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对处以3万元以
下等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由暗访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对处以3万元及以上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较重行政处罚案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做好安全生产暗访成果的综合运用:
  (一)暗访组对暗访抽查中发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约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督促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改进工作。对问题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省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移送的案件,经暗访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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