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报告

网上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业务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大厅纳税服务品质,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我局目前新推出网上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业务,现将该业务的操作流程介绍如下:
一、首先由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利用系统中的申请单导出功能将其电子数据导出到本地计算机。然后通过Internet网登陆税企邮箱,将这些电子数据使用WinRaR打包压缩,通过税企邮箱中的红字发票信息功能模块,以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员,并在邮件中注明相关纳税人信息。
二、办税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内网登陆税企邮箱下载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数据,并通过防伪税控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中申请单数据导入功能直接开具红字通知单。
三、纳税人务必在提交网上申请的当月内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来领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办税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完整无误后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如纳税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有误需要再补充或改正的,待补充齐全或改正后再前
来换取。如果审核后发现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则在系统中将通知单作废,并告知纳税人。
四、企业操作说明
(1)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à申请单导出”菜单项,系统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界面,如图1-1所示。
钛雷1-1 红字发票申请单查询界面
【第二步】选择需要导出申请单的月份,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该月已填开的所有红字发票申请单的明细。选择需要导出的申请单,点击“导出”按钮,将申请单导出为xml文件,如图1-2所示。
1-2 导出红字发票申请单界面
【第三步】点击图3-20所示的“确认”按钮后,提示选择保存文件的路径,然后点“确定”按钮,
如图1-3所示。
1-3选择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路径
【第四步】申请单导出成功后,在保存路径下可到导出的xml文件,将该文件压缩后通过税企邮件系统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导入该文件后开具通知单。
说明:
1、导出申请单时,可以选择一次导出一个申请单,也可以一次导出多个申请单,导出多个时,可以按住“Ctrl”键,使用鼠标左键选择需要导出的任意多个申请单,也可以按住“Shift” 键, 使用鼠标左键选择需要导出的连续多个申请单。
2、每个申请单对应导出一个xml文件。
3、导出的xml文件命名规则是:‘税号’+‘_’ +开票机号 密钥索引_’+‘年月’+‘序号’。
(2)通过税务企业邮件系统发送。
【第一步】
模拟训练系统
Internet网登陆地址税务企业邮件系统,用户名为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正式使用后请及时更改密码。
【第二步】
登录后点击“红字发票信息”,确认收件人名字“上城红字发票管理员(虚拟)”后,继续输入邮件主题和邮件正文,并将压缩后的申请单文件添加为附件,最后点击“发送邮件”,结束发送流程。
五、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必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应提供的资料: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②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③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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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应提供的资料: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②对应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③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且已经通过认证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折让等情形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应提供的资料: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②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杭州市上城区国税局
二0一一年六月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
棉籽皮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一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其他重要的相关规定
(一)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又将发票认证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80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开具已超过180天认证期的专用发票的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也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销售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情形
一般来说,开具红字发票都是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但以下两种情形,由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注意,购货方拒收发票的,申请单的期限是发票认证期限内,同时还需要购货方的拒收理由;而未交付购买方的,申请单的期限是开具发票的次月内,不需要购货方的资料。
(三)无法用红字冲销的发票不是虚开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的购货方退回的无法用红字发票冲销的发票,没有交由对方抵扣,仍保留在开票方,形成的原因是违犯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特征,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四)不能从销项税额中冲减的增值税额不是资产损失
 
  有观点认为,由于购货方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导致退货时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笔多缴税款造成的损失应由购货方负担,视为向购货方的损失索赔类的应收项目,如果确实收不回时,应当作为应收款项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但是,这只是购
货方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责任,如果责任在销货的开票方,则无法向对方索赔,形成销货方企业的多缴税款。从法理上讲,税款不存在索赔的可能,税款是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不是企业的损失,不能因为多负担税款而向对方索赔。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冲减的增值税额不属于此类损失中的前五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此笔多缴税款如果对方不负担,不能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五)多缴税款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对购销双方都有影响,一种是购货方无法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销货方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形成当期多缴税金。购货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视为企业失去了抵扣权,增加了购货成本。而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当期多缴税金,由于企业实际并没有相应的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就应当没有纳税义务产生,符合条件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税。
抑制的生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条规定是为了加强增值税链条管理的一种措施,对于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又确实形成了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
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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